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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抓住同事把柄 雇人跟踪偷拍被判赔3.8万元

2017-05-23 07:30:01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罗湖法院审结《民法总则》通过后首宗隐私侵权案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王纳 通讯员 罗云) 职场里,同事间因相互竞争、意见不合等产生矛盾非常普遍。而深圳一名罗姓男子,遇到这种矛盾时,竟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法处理,找人跟踪对方行踪,想找到把柄将其赶出公司。此事最后闹上了法庭,罗某最终因窥探他人隐私被判赔3.8万元。

昨日,记者从罗湖法院获悉,该案已做出一审判决,这也是罗湖法院在我国《民法总则》通过后审结的首宗隐私权纠纷案。

雇人跟踪同事安装跟踪器

据罗湖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都是某公司员工。罗某将刘某车牌号码等信息告知被告陈某,并指使陈某跟踪、偷拍刘某车辆。

2016年11月8日至11月23日期间,陈某多次驾车进入刘某所居住的小区车库,跟踪、偷拍刘某车辆,获取刘某车辆位置信息。2016年11月23日,陈某再次进入刘某居住的小区时,被小区保安以及刘某当场发现,刘某与陈某随即进行了交涉,陈某承认了跟踪、偷拍行为,并称是受罗某指使。

2017年3月7日,刘某将车辆开至修理厂维修时,修理工人发现车辆的右后轮踏板处被人安装了GPS跟踪器,刘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男子被判道歉及赔偿损失

随后,刘某将罗某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认为罗陈两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支付律师费用。

法院认为,陈某为获取刘某个人生活轨迹,非法跟踪、偷拍刘某车辆,其行为侵犯了刘某隐私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罗某指使陈某实施侵权行为,并向陈某提供刘某车牌号码等个人信息,与陈某属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该院遂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侵权男子罗某、陈某停止侵权行为,登报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和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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