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8日电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国家海洋局近日草拟《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等6种北极考察活动时,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征求意见稿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涉及以下所列事项的北极考察活动时,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参加国家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二)在《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适用区域设立固定(临时或长期)考察站、考察装置或进行重大北极考察活动;(三)在北极的公海及其上空进行的北极考察活动;(四)在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北极深海海底区域进行的北极考察活动,资源勘探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除外;(五)为北极观测需要进行的在北极区域内选址等相关活动;(六)除前五项情形外,其他需进入我国考察站或接触考察装置等对国家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产生直接影响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开展北极科学考察活动。对北极考察活动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活动者的基本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北极考察活动,应当保护北极环境与生态系统,不得违反相关国际条约、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国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北极考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北极考察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考察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根据考察活动对北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组织编制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表或者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本规定所列考察活动的,活动结束后应当填写报告书,并在30日内提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活动概况;对国家北极考察计划的执行情况;活动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及减缓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征求意见稿强调,未取得行政许可开展本规定所列北极考察活动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其违规情节,限制受理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的申请;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批准范围开展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北极考察活动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证,记录其违规情节,限制受理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的申请;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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