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5月5日电 浙江杭州西湖的美享誉世界,不仅吸引了无数游客,还有老年游泳爱好者。杭州的龚大伯去年在西湖里游泳,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湖管委会)处罚150元,龚大伯后将西湖管委会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5日,记者从西湖法院获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擅自游泳等并列为污染水体的规定,该院判决驳回龚大伯的诉讼请求。 去年4月26日清晨,龚大伯像往常一样在西湖游泳,被正在巡查的西湖管委会执法队员发现。9月,西湖管委会根据《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对龚大伯作出了罚款150元的决定。另据调查,西湖管委会曾于2015年12月13日和12月18日因龚大伯在西湖擅自游泳对其分别作出罚款50元和20元的行政处罚。 龚大伯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今年3月向西湖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被告西湖管委会2016年9月份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 西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原告龚大伯在西湖内自行游泳的行为属于条例所禁止的擅自游泳行为。此外,上述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项已将“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并列为污染水体的行为。 原告龚大伯于2016年4月26日在西湖内擅自游泳的事实清楚,且此前曾于2015年12月13日、18日两次因在西湖内擅自游泳被处罚,西湖管委会基于这些事实对龚大伯罚款150元,在其裁量幅度范围,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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