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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集中发布10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7-04-25 10:58:48 周斌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集中发布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乔丹”系列商标行政案;侵害“庆丰”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专利无效案;“拉菲”与“拉菲庄园”商标行政案;“美容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笔”外观设计侵权案;“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案;“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汪紫平侵犯商业秘密宣告无罪案。

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权益

【案情摘要】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其于2012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多项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裁定驳回其申请。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再审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依法裁定提审10件案件,最终判决认定,3件案件中乔丹公司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应予撤销,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义】最高法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最高法在判决中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均具有积极意义。最高法在判决中所阐述的商标法中关于在先姓名权保护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不得攀附注册商标知名度

【案情摘要】北京庆丰包子铺以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庆丰包子铺诉称,山东庆丰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庆丰明知庆丰包子铺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仍使用“庆丰”字号成立餐饮公司,并在其官网、店面门头、菜单、广告宣传上使用“庆丰”或“庆丰餐饮”标识,构成侵害庆丰包子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山东庆丰餐饮公司认为,其有权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注册为字号,且有权使用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

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庆丰包子铺的诉讼请求,北京庆丰包子铺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提审后认为,山东庆丰餐饮公司构成侵害北京庆丰包子铺的商标权及不正常竞争,改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山东庆丰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停止使用“庆丰”字号并赔偿北京庆丰包子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典型意义】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或字号,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公众是否混淆作判断标准

【案情摘要】2009年2月,金阿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并获核准,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旗下的江苏卫视于2010年开办以婚恋交友为主题、名称为“非诚勿扰”的电视节目。金阿欢以江苏电视台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等。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公众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故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由于被诉侵权的非诚勿扰节目的知名度和广受欢迎,本案受到广泛关注。法院判决认为,不能简单、孤立地将电视节目的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而应当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合理认定。

判决立足于商标法的宗旨,以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作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再审判决认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创新程度相适应的“比例协调”司法政策。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判无罪

【案情摘要】江苏谷登公司拥有非开挖水平定向钻机的相关技术。谷登公司与其员工汪紫平签有相关保密条款。汪紫平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离开谷登公司并将其电脑上的技术图纸拷贝至U盘带到江苏玉泉公司。之后,玉泉公司陆续生产并对外销售3台水平定向钻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汪紫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谷登公司涉案履带行走装置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谷登公司涉案损失数额是否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均存在一定疑点,尚不能满足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终改判被告人无罪。

【典型意义】本案较好体现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证据应当确实充分,且案件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裁判理念。二审法院依法坚持对鉴定报告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纠正了仅对鉴定报告进行形式审查的认识误区。通过对财务鉴定报告的基础财务数据的审查,发现本案损失数额评估存在重大疑点。通过对司法技术鉴定所依据的技术资料的审查,发现第二次鉴定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存在较大疑点,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本案充分体现了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推动下,审判、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观念以及刑事证据裁判意识进一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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