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 家住广州市白云区的何某东发现自家的母狗被一只未拴狗绳的公狗骚扰,一气之下踢打公狗,这一幕恰好被公狗的主人肖某看到,双方由此起了争执和追打,期间,年龄较大的肖某受伤倒地身亡。 何某东的这一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控辩双方争论激烈。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在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何区分生活中一般的殴打故意及行为与刑法上的伤害故意及行为?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因遛狗引发争执并打斗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答案。 母狗被别家公狗骚扰 事发 何某东今年22岁,是广东省高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 时间回到约一年前。2016年4月23日傍晚,何某东的母亲梁女士到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惠民巷的小区里遛狗。19时左右,何某东听到楼下挺吵,于是跑下楼看看,发现有一条公狗骚扰母亲所牵的母狗。“我母亲赶紧抱起她的母狗上楼去,那只公狗的主人这时才过来牵住他的公狗,我很生气,就走过去踢了一脚那条公狗的头部。”何某东事后回忆说。 “之前我的母狗不知道给哪一个公狗‘强奸’了,后来生了一只小狗,我的儿子对那些不系狗绳还骚扰我养的母狗的狗比较反感。”何某东的母亲梁女士称。 打斗 公狗主人倒地后身亡 何某东踢公狗脑袋的一幕,恰好被公狗的主人肖某看到了。 何某东回忆:“公狗主人看见我踢他的狗,就冲过来打我的胸部,我还手,最后用右手打到他的头部的左边,至于打到具体什么位置我就不记得了,对方被我打到后整个人向右边倒下去,结果头部着地。还有他当时是从人行道上倒在小区的车道上,耳朵右耳有出血的情况,我就马上打120叫救护车。” 梁女士记得:“我下楼之后就看到一名老年男子追着我的儿子打,该男子先打了我的儿子,我儿子也有还手。他俩在打的过程中,我听到那名男子对我儿子说‘你打我的狗,我就是要打你。’我儿子对他说‘我就是要打你的狗。’之后,我儿子就去追着该男子的公狗打,那名男子也追着我的儿子打。突然我的儿子转个弯,那名男子不知道什么原因就向后倒,他脚下那里刚好有个台阶,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上台阶的时候踏空而向后摔倒的,结果头部着地。” 何某东表示,他并不认识与他互打的肖某。 跌倒后的肖某,被紧急送往医院。12天后,即2016年5月5日,肖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肖某系因头部等部位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医疗抢救无效死亡的。 分歧 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 案发后,何某东的家属在肖某住院期间垫付了44013元医药费,后还与肖某的家属于2017年3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何某东的家属代何某东一次性赔偿肖某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15万元,肖某家属同意谅解何某东并出具谅解书,同时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何某东从轻判处。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认为,何某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某东本人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的辩护人认为,何某东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何某东没有故意伤害肖某的主观故意,何某东的行为属于轻微的暴力行为。 判决 属过失致人死亡罪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两人打斗期间,何某东用拳头击打肖某的头部等部位,致肖某受伤倒地。何某东发现肖某受伤出血后,立即拨打120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后,何某东又向公安人员承认了殴打肖某的事实。 法院还查明,何某东与肖某案发前并不认识,虽因琐事引发矛盾,但双方之间没有激烈的矛盾或者利益冲突。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双方打斗均无使用工具,且被告人在见到被害人倒地后立即停止侵害并拨打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这与一般的积极追求、连续攻击、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具有一定严重伤害性的故意伤害行为明显不同。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东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何某东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某东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认定的罪名不准确。一审判决何某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于被害人家属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法院裁定同意撤诉。 法官 说案 >>> >>> 本案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更符合实际 何某东的行为性质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的定性是本案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点。案件宣判后,主办法官、本案审判长文方遒(见左下图,罗伟雄摄)接受了记者采访。 文方遒认为,本案的定性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他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这一判决观点。 首先,故意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有故意行为存在,行为人还要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有认知或者遇见(结果加重犯则要对加重结果有所认知或预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该主观故意往往通过客观行为体现出来。对此,可以结合案发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打击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双方力量对比和介入因素等综合分析判断。过失犯罪的主观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从事实和证据来看,本案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双方当事人案发前均不认识,无冤无仇,虽因琐事引发矛盾,但双方之间没有激烈的矛盾或者利益冲突。起因上,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是被害人的狗因无系绳、而骚扰被告人家中的母狗所致。双方打斗均无使用工具,且在被告人见被害人倒地后即停止侵害并拨打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这与一般的积极追求、连续攻击、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具有一定严重伤害性的故意伤害行为明显不同。所以,认定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有明知或预见,进而认为被告人故意放任危害后果发生,过于勉强,认定其犯罪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更符合实际。 其次,结果加重犯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从立法上看,刑法对故意伤害致死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其处罚的对象也理应是在客观上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暴力行为,而不可能是轻微的暴力行为。 最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比于一般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而言,暴力程度较轻,手段并不残忍。本案属事出有因,且属于激情犯罪,同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也垫付了被害人44013元的医疗费及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取得谅解。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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