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15日讯 4月14日,商务部印发《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打破了汽车行业“品牌授权”为代表的“4S店”垄断销售模式,厂家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厂家商品,经销商不必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力图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这是符合未来汽车业升级转型和建设产业强国的必由之线路。”全国乘用车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在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时表示。 新《办法》更加尊重市场秩序,更加有助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带来的必然是惠之于消费者。以下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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