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遗产继承与信息安全保护矛盾 专家建议:记录账号密码 央广网北京3月23日消息(记者 孙莹)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网络遗产继承的便利,与用户信息安全的保护,两者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化解?专家建议,有必要将网络帐号、密码、注册信息记录一下,以防万一。 如今的互联网用户已经习惯在网络平台上,分享自己的生活,给朋友点赞和留言。如何解决意外发生,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网络虚拟财产无从知晓的情况?互联网数据专家Wendy把自己的作法推荐给人们。她和她丈夫每个人都有一个大红本,两人约定好当一方去世后,另一个人就可以去看这个本子。那里面记录了她所有的个人互联网信息,比如用户名和密码,还有她在哪些网站上注册过,以及她用过哪些服务等。他们每3个月都会更新一次信息以防不时之需。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在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还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北京网管办评议会法律专家朱巍分析,《总则》明确了互联网数据权和虚拟财产权都属于民事权利的一部分,体现出这次民法典的编撰具有相当的时代性。同时,也适应了互联网融入民事生活的社会现状。另外,数据权和虚拟财产在未来非常有可能额外进行特别法的规定。好处是立法对新事物必须要有所回应,不能让新型民事权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托。与此同时,对尚在发展的新型民事权利还有待继续研究。 朱教授还分析,虚拟财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它的物权属性,但还是跟普通的物不一样,特别是在继承方面,虚拟财产有强烈的“人身性”。也就是说,这些虚拟财产通常都是跟帐号联系在一起的,和虚拟世界里的人际关系、人脉来往密不可分,继承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权,所以法律出台还得慎重。“国外曾经有过相关判例,死者去世之后,家属要求继承其虚拟财产,网站认为虚拟财产涉及的帐号、密码,涉及到死者生前的隐私权,死者不一定愿意将生前在虚拟世界交往的信息向世人公布,或者向继承人公布,最后拒绝提供。这个判例提醒大家,如果把它认为是物权,在继承权处分方面可能忽视‘人身性质’。” |
相关阅读:
- [ 03-21]打水漂的“遗产”:母亲6年投资6项目 本钱未收回
- [ 03-18]首届中国世界遗产主题文化博览会8月在榕举行
- [ 03-08]“福州海丝遗产”将分级保护
- [ 03-07]4月1日起 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将实现有法可依
- [ 02-22]莆田学园公证处遗产继承公证描述不清? 回应:明确告知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