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代表委员呼吁:从制度上让发明人“有名又有利”

2017-03-15 10:26:18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赵舒文  
分享到:

专利署名“排排坐吃果果” 发明奖酬“毛毛雨小意思”

代表委员指出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实践中存在侵害职务发明人权益现象

“好不容易做出一项发明,申请专利时,领导来一句‘你把那谁谁的名字加在署名里吧’,你说,我怎么好拒绝?”今天,一位在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全国政协委员向记者透露他经历过的事情,并呼吁“把发明署名权还给核心发明人”。

“加吧,不甘心,毕竟最核心的发明是自己的心血成果;不加吧,这个领导、那个领导,确实提供了一些支持,不加别人名字自己会面临各种压力。权衡之下,只好变成署名和奖金大家‘排排坐吃果果’。”这位委员无奈地说着存在于部分单位中职务发明的“潜规则”。

本次全国两会上,记者采访多位身为技术专家的代表委员后发现,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职务发明人权益受侵严重的现象,比较突出的有署名权“名不副实”以及奖励报酬太低等。

在署名权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制度情况的一项调研印证了代表委员们的反映:有40%的受访单位存在把非发明人写入申请文件的情形,其中小型民营企业最为严重,往往将未作出直接的、实质性贡献的人署名为发明人,或者将根本没有参与研发的企业法人代表或者股东直接作为发明人。

在奖励报酬方面,有着“金牌工人”之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告诉记者,他曾接到基层职工反映:某技术团队做了一项技术创新,为企业创造了巨大效益,但企业只给予他们很少的奖励。

记者了解到,有的企业甚至仅把洗发水、毛巾、肥皂等当作创新奖励,对这些“毛毛雨小意思”,有网民直呼“伤不起”。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研显示,目前,大多数(57.8%)受访单位没有给予发明人支付报酬。中国发明协会对全国职务发明人的调研结果同样显示:在职务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以后,只有62%的单位按照奖励制度给予发明人奖励,其前提还是单位建立了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在单位实施或者转让职务发明时,只有37%的发明人认为单位根据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了报酬。

代表委员们对这种状况表示十分担忧,认为这将严重挫伤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而对单位发展不利。

“企业和职工是利益共同体。提高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实际上是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驱动力。当前急需对职务发明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或单独立法,保障职务发明人署名权,提高职务发明人收益,使职务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趋向合理,激发职工创新积极性。”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大众汽车工人技术专家徐小平说。(记者陈晓燕张锐)

代表委员呼吁提高职务发明人收益,激发职工创新积极性

从制度上让发明人“有名又有利”

“职工做出一项职务发明成果,尽管有单位在物力等方面的支持,但毕竟凝聚了职务发明人的大量心血和智慧,企业给予其合理的奖励和一定比例的分红并不过分。”全国政协委员、武钢科技创新部副部长袁伟霞的一席话说出了多位代表委员的心声。

代表委员们呼吁,要完善现有职务发明制度,提升职务发明人收益,从制度上让发明人“有名又有利”,切实激发起科技人员搞发明攻难关的积极性。

法律漏洞导致职务发明人权利悬空

“职务发明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大众汽车工人技术专家徐小平认为。

记者了解到,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对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权利归属以及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都有规定,但对落实发明人署名权、获得奖励报酬权的有关程序未作规定。

徐小平代表介绍,由于现行职务发明制度缺少一些程序规定,不能保障发明人权益落到实处,例如,发明完成后如何从程序上确认发明的性质和归属,发明人对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的情况以及与奖励报酬有关的事项是否享有知情权,奖励报酬如何计算,发明人流动的情况下权益如何保障等。

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属于单位,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使得发明人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要靠单位的自觉。

然而,许多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当划分权利归属,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仅规定发明人的义务而不规定其权利,不依法支付奖励和报酬,侵害发明人署名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大大挫伤了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比如,规定发明人在单位期间完成的所有发明均归单位。作为职工怎么好向单位提出不同意见?”徐小平代表说。

此外,由于侵害署名权等行为举证困难,发明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成本较高,加上目前就业市场中单位仍具有优势地位,许多发明人往往不敢也不愿选择维权。这些现象挫伤了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及转化运用的积极性。

基于此,徐小平代表建议,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建立健全职务发明管理制度的义务,合理确定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对职务发明人奖酬,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