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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之魂

2017-03-10 22:33:44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陈虹虹 王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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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民法总则草案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例子:鼓励见义勇为)

公平 守法

(例子:胎儿享有继承权)

诚信 绿色

(例子:延长诉讼时效)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后,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8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这是一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编纂民法典工作遵循的其中一项基本原则。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去年10月12日至13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调研座谈民法总则草案时强调,编纂民法典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处理民事法律问题,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以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打造民法典的思想道德基础,体现中国特色,充分展现中国人民的理想和价值追求。

在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答记者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表示,草案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加以明确规定,而且把这个核心价值观全面地融入了所有的条文之中。

通读草案内容,如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的规定,背后贯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意义,能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草案的重要意义。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杨洋、何道岚 李传智、伍君仪、何瑞琪、申卉、廖靖文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是民法总则立法宗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编纂民法典工作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包括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坚持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30多年来民事法律实践,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中指出,编纂民法典工作是放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思考、谋划和落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编纂民法典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动力和道德源泉。李适时表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了民法典编纂全过程,作为设计民法典的精神引领,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努力使民事主体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在戒律和外在约束。

在昨天政协小组讨论民法总则时,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法制办主任王学成说,去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于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这对于实现良法善治有重要意义。

“作为中国的民法典,就应该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在具体条文的设置和制度构建中。”他举例,民法总则草案第六条提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规范,体现了传统美德。”还有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中说的违背公序良俗,同样也是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

还有第一百八十七条中,提到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条文注重法治与公正的保障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一论述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和具体内容。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表示,编纂民法典紧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草案中很多条文,都具体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了社会主义道德,匡正社会风气。

“核心价值观中提到的公正和法治,字面之下有着深意。”陈舒向记者解读说,人们在公正的环境中,平等地享有个人权利,依法履行公民责任。在这种法治与公正的保障之下,大家才能没有后顾之忧地“撸起袖子加油干”,正契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出的诉求。

陈舒还透露,全国人大承担民法总则草案的制定是一项非常繁复的工作。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三次在会后将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据统计,在这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共收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

如此审慎和担当,是因为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表示,民法总则草案的出台有着特定的时代意义。

陈舒说,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融会贯通1987年以来我国制定的现行有效两百多件法律以及最高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判例,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草案,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代表解读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

民法总则草案保障人人依法享有权利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陈舒参加了民法总则草案此前征求代表意见的座谈会。在该座谈会上,她对自己长期关注的“监护”一节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最终建议被采纳,解决了“只生不养,只养不教”的问题,条文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审稿公开后,陈舒提出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但负有抚养和保护的义务,还应负有教育的义务”被采纳。法条表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在原民法通则中是没有规定的。“而新增此法条就把家庭监护人的监护义务的基本原则讲清楚了。”她介绍,这解决有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只生不养,只养不教”的问题,也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提炼升华归纳到民法总则中来。

在本次大会召开前提交给代表审议的三审稿中,陈舒“高兴地看到”原二审稿第三十条规定的“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因采纳了她多次提出的意见,在三审稿第三十一条修改规定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陈舒解读说,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草案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

民法总则草案体现和谐基本理念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集中体现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生动局面。民法总则草案中体现了这一点,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表示,在自然人权利义务和监护人制度,以及法人制度等方面内容很值得关注。

民法总则草案中新增了胎儿的权利。例如,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民法总则草案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吴青分析,这是增加了对胎儿的权利保护:“胎儿在妈妈肚子里就有权利了,将来,涉及继承方面问题,虽然没有出生但也要在遗产分割中予以考虑,这一条将来影响很大。”

吴青还提到重新编纂民法典中有关老人的赡养问题。民法总则草案提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种可以协议约定监护的规定,可以让老人在自己老了后发现与子女关系不好且不知道子女是否愿意赡养的情况下,通过协议来约定由谁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草案还增加了法人的分类。根据草案,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意味着重新编纂的民法典对法人有了更加具体的分类和认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履行职能需要从事一些民事活动,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为保障其顺利从事民事活动,民法总则草案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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