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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延长“特殊案件”审查逮捕期限

2017-03-10 10:23:04 谢文英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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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不仅关乎公民人身自由,而且对案件侦查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广东省中山纪念中学原校长贺优琳代表向大会建议,“特殊案件”应延长逮捕审查期限。

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审查逮捕时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内容,强化了审查逮捕责任。

贺优琳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下发的《关于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审查逮捕阶段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无罪、罪轻的辩解及其聘请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意见。实践证明,这一措施的实施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贺优琳认为,审查逮捕一般犯罪嫌疑人适用七日的审查期限尚可,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案件,如重特大或者复杂案件,就不能适应审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时承办人一天受理并审查多起案件,所以只能把有限的时间放在审查判断证据、撰写审查意见书等工作上,难以顾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供述与辩解等保证案件质量的措施。

贺优琳在走访检察机关时了解到,一些基层检察院反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逮捕期限已不适应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基本需要,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于此,贺优琳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延长审查逮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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