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监护缺位,民政部门来补 故事 2015年2月,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江苏徐州宣判。法院判决撤销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权,并指定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 画外音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不少人都认为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位。不错,这一次,民法总则草案就是要让民政部门承担起“兜底”责任。 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亮点 把民政部门的监护责任“顶到前面”。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虽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但此前却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改,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文字统筹:殷泓、叶乐峰、靳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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