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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 她这样收集证据 不仅多分财产还获赔抚慰金

2017-03-01 17:20:02  来源:大洋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大洋网讯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据全国妇联的调查统计,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面对家暴很多女性选择隐忍,即使进入离婚程序,也常因为证据不足而使得家暴行为不被法院认定。

广州女子李丽(化名)结婚后遭到家暴,丈夫陈钢(化名)不仅对她动手,还对她进行人格侮辱和经济封锁。李丽决定远离这种生活和“渣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离婚诉讼中,李丽提供《婚内协议》、报警回执、病例照片、妇联信访回执等一系列证据,使得男方的家暴行为被法院认定。李丽不仅获得孩子抚养权,在财产分割上也获得照顾,并且法院还支持了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判男方支付一万元精神抚慰金。男方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被法院制裁。

李丽:遭家暴多次受伤诉离婚索抚慰金

李丽与陈钢在婚恋网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育有一子。李丽称,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了解并不深入,婚后陈钢经常辱骂她,稍有不顺就对她暴力相向。五年的婚姻生活中,陈钢对其实施了十多次家庭暴力,并多次殴打致她受伤。

李丽控诉,其全职在家照顾儿子及家庭,却得不到陈钢经济上的支持,她常常陷入经济困境,有时要向亲戚朋友借钱度日。

2011年11月,李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于陈钢主动承认错误并保证改正缺点,考虑到儿子年龄尚小,李丽要求双方签订《婚内协议》,并在此基础上撤回了离婚诉讼。

《婚内协议》中,陈钢承认在婚姻生活中对李丽实施过十多次家庭暴力,包括身体(肢体)暴力、语言暴力、冷暴力以及经济控制。李丽曾为此报警三次,也去过妇联寻求帮助。二人约定,陈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对李丽实施家庭暴力。

陈钢在协议中承诺,如果再对李丽实施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踢、打、揍、推、驱赶、辱骂李丽,用诸如小妾等蔑称称呼对方,重重摔门惊吓李丽及儿子,对李丽实行经济控制,不给生活费等),则无条件放弃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及夫妻共同房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及报复李丽。

谁知,陈钢并没有就此悔改,反而愈演愈烈。2012年7月,李丽携儿子离家与陈钢分居。随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离婚,儿子由她抚养,陈钢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陈钢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0元。

男方:吵架推扯不是家暴婚内协议被迫签的

陈钢同意离婚,他说与李丽婚后因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经济、社会交往的不同,经常争吵。陈钢称,他在国企上班,月入过万,但要支付家庭开支和房贷,李丽没有工作却喜欢高消费,也不理解他在经济方面的节约,不过他并没有控制李丽的经济支出。

对于白纸黑字的《婚内协议》,陈钢称2012年7月李丽带着儿子离开家,他无法知道小孩的下落,李丽拿儿子胁迫要求其在起草好的婚内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不是他的真实意思。

离婚诉讼期间,李丽向法庭提供了三次报警回执,《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李丽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特点,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还有广东省妇女联合会信访证明、婚内协议以及照片,照片显示双方家中电器、碗筷散碎一地。

陈钢辩称,家中电器、碗筷散碎是因为李丽到他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其在气愤之下砸碎物品。对于家暴指控,陈钢称因为李丽性格比较冲动,争吵中难免发生推扯,双方都有受伤,他并没有验伤,这些不属于家庭暴力。

法院:有完整证据链认定家暴判一万元抚慰金

原审法院认为,李丽与陈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子女教育和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陈钢更在争执中将家电、碗筷砸碎,导致分居。李丽、陈钢夫妻感情已破裂,李丽要求与陈钢离婚,陈钢同意,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陈钢是否存在家庭暴力问题。法院认为,李丽、陈钢签订的婚内协议、报警回执、法医鉴定书及照片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已能证实陈钢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多次对李丽使用家庭暴力并曾致李丽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定陈钢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李丽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也是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直至彻底破裂的重要原因,该行为不但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也与我国基本的公序良俗相悖,合议庭对此予以谴责。考虑陈钢过错程度以及李丽实际损害后果的基础上,判令陈钢给予李丽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考虑到儿子年龄尚小,对母亲的依赖性较强,儿子由李丽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根据陈钢的收入情况以及儿子生活、教育实际需要,李丽要求陈钢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0元的意见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男方恶意转移共同财产被制裁

财产分割方面,双方位于白云区的一处房产估价26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钢用婚前个人财产100万元购买了上述房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且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夫妻财产各占一半及照顾李丽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房产归李丽所有,李丽补偿陈钢120万元。

法院另查明,陈钢在夫妻感情交恶期间及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没有经李丽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资金18.36万元转移,陈钢称这些钱用于其治疗牙齿、缴纳研究生学费、购买家电、聘请律师以及同学聚会等,但陈钢未举证证实上述说法,且陈钢每月实际收入超过1万元,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陈钢在诉讼过程中还多番陈述股票中的12万元资金是“刘军”委托其用于炒股,企图造成这12万元的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假象,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应予以制裁并另行制作制裁决定书。

鉴于陈钢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妨害民事诉讼的过错行为,李丽主张由其占有陈钢股票账号中资金70%份额的请求合理合法,陈钢需补偿李丽12.85万元。与李丽支付陈钢的房款相冲减,李丽须支付陈钢补偿款107.14万元。

陈钢上诉请求确认其100万元的婚前个人财产用于购买房屋,并改判房屋归其所有,再由其适当补偿李丽。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支招:遭遇家暴这样取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指出,在具体案件中,很多女方主张的家暴行为没有被认定,首先是证据不足,一是受害人没有取证意识;二是报案后,没有固定相应证据,导致证据灭失。其次,还有法律适用问题。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的家暴是指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持续性的伤害行为。《反家暴法》则没有一定损害后果和持续性的要求,只要殴打家庭成员就是家暴。

吴律师支招,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女方应摒弃担心家丑外扬,息事宁人的心态,做到以下三点:

1.及时报警。家庭暴力发生后,及时报警的好处在于办案民警会及时出警阻止家庭暴力,同时办案民警会对相关人作报案笔录、询问笔录、伤情照片,这些都是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还可以向施暴者出书面的告诫书。目前,广东省公安厅已向下属公安部门下发了告诫书的样式。

2.应及时向居(村)委会求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家庭暴力后,居(村)委会应该予以调解、劝阻。及时向居(村)委会求助的好处也是在于阻止家庭暴力发生,居(村)委会的调解笔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

3.应及时到医院诊治。如果受害方的身体受到暴力伤害,一定要坚持要求办案单位进行验伤,并到办案单位指定的医院就诊,验伤记录、医疗清单等一系列医院出具的材料,都是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证据。如果办案单位认为伤害不明显,没有委托法医鉴定,也要及时自行去正规医院验伤,以保留受伤害程度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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