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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身保护令”缘何遇冷?去年“人身保护令”寥寥

2017-03-01 17:18:40  来源: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法律工作者现场接受咨询

去年3月,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施行。记者了解到,反家暴法实施一年来,我省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寥寥,到公安部门报警要求处理施暴者少见,而面对家暴的“鸵鸟心态”则是让许多家暴受害者不愿站出来的主要原因。

“人身保护令”让夫妻破镜重圆

早在2010年11月1日,合肥市庐阳区作为试点,即推出针对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昨日,庐阳区法援快车开到了杏林小区的法治广场,法律工作者现场接受居民咨询,庐阳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蒋子钰介绍,经过走访,目前合肥首个“人身保护令”被保护的夫妻已经和好如初,婚姻破镜重圆。

张女士经常被丈夫殴打,接到申请后,庐阳区法院经过核实双方的结婚证、医院病历、受伤后照片、派出所报案单询问笔录等证据,并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后,确定被告胡先生确实对张女士多次实施了家庭暴力。2010年12月9日,庐阳区法院对其下达了“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内容禁止胡先生殴打、威胁张女士及子女,禁止胡先生利用骚扰、跟踪手段妨碍张女士及子女的正常生活。

一直不以为然的胡先生看到这份“民事裁定书”落款处加盖了法院的公章,才知道法院动了真格,态度和语气顿时软化了很多,表示遵守裁定,不再威胁、殴打妻子。同日,庐阳区法院又将该份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其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并通报了相关案情,要求派出所给予监督。

如今好几年的时间都过去了,庐阳区法院的法官定期进行走访,发现当初差点离婚的夫妻俩已经破镜重圆,张女士和胡先生已经有了外孙,两口子每天在家带带小外孙,其乐融融,“当初那一纸‘保护令’,再加上法官的调解,让我们这个家破镜重圆。”

反对家暴,有了直接的效果,“婚姻里,家暴受害者要勇敢地走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有时候就会真的给施暴者敲响了警钟。”蒋子钰介绍道。

《反家暴法》实施一年,庐阳区法院民一庭处理了家事案件400多起

不照顾生病的妻子、动不动就谩骂、侮辱甚至动手……昨日在庐阳区杏林街道举行的普法宣传活动现场,一位70岁的老奶奶现场求助法官,哭诉遭到老伴家暴的经历。2016年3月1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庐阳区法院专门处理家事案件的民一庭,处理了400多件离婚案件。虽然案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暴现象的很多,但往往因为没有保留证据,法院判定的很少。

老人遭家暴舍不得房子不愿离婚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庐阳区杏林街道开展以“拥抱行,家暴停”为主题的反家暴法律宣传。现场有女法官、女律师、女党员等,帮助居民维权。

上午,70岁的谭奶奶拉着女法官蒋子钰的手,开始泪流满面。她告诉蒋子钰,从2010年开始她就遭受到了丈夫的家庭暴力,因为自己和儿子媳妇们的颜面问题,她一直隐忍。没想到最近她生病的几个月里,丈夫的暴力倾向更加明显。3个月前,她因食道癌住院,丈夫不仅不去照顾,还不给钱治疗。因为只能吃流食,丈夫不仅自己不动手,还不允许儿子媳妇给她做,甚至骂跑了前来照顾的儿媳。经常言语上刺激她,叫她去死,还会动手打她的头。

据悉,谭奶奶的老伴与她同岁,收入比她高,脾气较大。但家庭经济条件不错,家里房子很宽敞。家人劝导无效,无奈之下来现场求助。

“你可以离婚呢?”听了谭奶奶的故事,其他居民也很气愤,甚至建议她离婚。“离婚?没想过,离婚了他又不走,我上哪里找这么好的房子住,又有暖气又宽敞。”谭奶奶的话,听得人也很无奈。针对这种情况,蒋子钰说,他们会先和社区的妇联、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上门调解。

家暴反映的多能证实的少

记者从杏林街道司法所获悉,在反家暴法实施的一年时间里,司法所收到了5起反映家暴的求助。其中还有一位受害者为男性,经过调解目前夫妻关系已经缓和。

从事家事案件工作十余年的蒋子钰告诉记者,近几年来妇女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离婚案件也曾爆发式增长。前几年的离婚案只有100多起,而这几年都达到400多起。离婚案中,大部分女性原告都会提到曾经遭受到家暴情况,但因为拿不出证据,法院能确定的很少。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遭受家暴时没有及时保留证据。为此,她也建议,在遭受家暴时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及时阻止伤害的同时警方的出警记录也是证明。其次,丈夫写的保证书中有提到曾经家暴的情况、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提及的内容,都可以作为证据保留。

要求处理施暴者少见

磨店派出所一位资深民警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家暴案件发生的频率不高,一般一个月最多会有三四起,至于原因,则有很多种,其中最主要的几种是酗酒、赌博和婚外情,“什么年龄段都有,结婚几十年的老夫妻,刚结婚的小年轻都有。”这位民警告诉记者,而在所有的家暴案件中,大概有八成的受害者都是女性。

在接到家暴的警情后,民警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问明情况,如果受害者伤势较轻,一般会现场对双方进行问询,做笔录,然后对施暴者批评教育,同时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受害者伤势严重,民警会及时将其送医,同时固定证据,待伤者伤势稳定之后,会将双方带回至派出所进一步做工作,“总体上是劝和不劝分,毕竟两个人走到一起不容易,而且婚姻也不只是两个人的事。”但是在劝解的同时,民警也会同时告知受害者其享有的权利,如果受害者坚持要求处理,那么警方也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施暴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罚标准要视情节来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强烈要求处理施暴者的情况并不多见。

去年“人身保护令”寥寥

据了解,安徽省自2010年9月起,就在部分基层法院推行“人身保护令”。2013年3月12日起,我省开始在全省法院推行。

什么是“人身保护令”?据法院介绍,“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人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望权。

除了这些,“人身保护令”也有一些看起来很新颖的内容,如: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等。

“人身保护令”看起来很美好,却因取证、执行难等原因遇冷。2015年,安徽省高院的一项数据显示,“人身保护令”实行4年,一共仅发出了61张。而昨日,记者也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两个法院获悉,2016年两个法院均没有发出过“人身保护令”。而记者也询问了其他多个基层法院,2016年发出的“人身保护令”寥寥。

“人身保护令”缘何遇冷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看到“人身保护令”遇冷的现象,心中不免产生隐忧。在他看来,不景气的数据背后,表明当下仍然有不少家暴受害者选择了忍气吞声,不愿申请这把“保护伞”。

而合肥市中院一法官介绍,保护令遇冷与家庭暴力举证难、认定难、执行难及相关的法律障碍有较大关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惠玲法官曾表示,“人身保护令”发放数量较少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首先,家暴事件发生时被害人很少会保留证据,导致诉讼时证据不充分,无法举证。“人身保护裁定对法院来说不好执行,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另外,诉讼程序的复杂也是原因之一。王惠玲说,提起人身保护裁定申请需要依附于离婚诉讼,“而有的被害人并不想离婚”,这导致人身保护裁定无法申请成功。很多受害人在申请“人身保护令”时还存在顾虑,担心一旦申请会公开隐私,因此宁愿选择隐忍,也不愿让外人知晓。

面对家暴不能沉默以对

“遭遇家暴事件非常不幸,但老是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有忍一时算一时的‘鸵鸟心态’,都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造成更大的不幸。”蒋子钰告诉记者,在面对家暴的时候,鸵鸟心态非常危险。

“很多家暴实施者,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因此受害人必须及时向妇联、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求助。必要时要对实施者实行心理矫正或是追究其法律责任。”蒋子钰介绍,家暴者不分年龄性别,也不分学历,有的高学历的人也具有家暴倾向。

“许多被家暴者都不愿意主动发声,心想着家丑不可外扬,但是却一步步深陷其中,最后酿成大错。”杏林街道司法所所长常静介绍,大多数家暴案件中,女性都是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因此一旦遭遇家暴,就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如保留伤处照片、就诊记录等,在向有关单位求助时不至于无凭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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