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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后应有抗震构造和卫生厕所

2017-03-01 12:49: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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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1日电  住建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农村危房改造首要任务,改造后的房屋应抗震构造措施齐全、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

资料图: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张家湾村农民苟辉军迎来不住危房的生活。杨艳敏 摄

《通知》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

《通知》提出了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同时,应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

在全面实行基本的结构设计方面,《通知》指出,农村危房改造必须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要依据基本的质量标准或当地农房建设质量要求进行结构设计。基本的结构设计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的建设要点,可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设计,也可采用承建建筑工匠提供的设计图或施工要点。

在全面实行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方面,《通知》指出,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实行建筑工匠管理。各地要指导危房改造户按照基本的结构设计,与承建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要切实做好建筑工匠培训,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有能力自行施工的危房改造户,也应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施工人员信息、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等要纳入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将上述材料拍成照片作为图文资料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各地要加强建筑工匠管理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免费开展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技术水平。各县(市)要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要依法追查施工方责任,要公布有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的工匠“黑名单”。

《通知》还要求,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检查农村危房改造基本的质量检查必须覆盖全部危房改造户。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的质量标准,组织当地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检查项目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满足基本质量标准的要求后,进行现场记录并与危房改造户、施工方签字确认,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现场检查记录要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检查记录的照片要上传到信息系统。统一建设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现场质量检查办法。

此外,关于全面保障基本的管理能力方面,《通知》明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提出主要类型农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督促县(市)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和基本结构设计,组织开展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并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确保危房改造户知晓基本的质量标准。

督促指导各地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扩大规划建设管理权限,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每个乡镇都要落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

同时,住建部还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表扬和推广好的经验,通报质量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组织实施危房加固改造示范。指导各地加强建筑工匠管理、培训和行业自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将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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