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团体存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应立行立改
2017-02-28 14:24: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我来说两句 |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为提升年度检查的监督效果,我部将试点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按一定比例实地抽查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包括年度财务抽审)。必要时,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16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16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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