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7-02-24 21:27:10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陈虹虹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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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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