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四川司法厅回应17万天价司法鉴定费:责令整改

2017-02-09 20:54: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赵舒文  
分享到:

中新网2月9日电 据四川省司法厅官方微博消息,8日,媒体刊载《四川现天价司法鉴定费:签名、指纹和两枚印章需17万》文章。经查,四川省司法厅认为,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计算该案收费数额为172000元,是参照原《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得出的计算结果,但该“文审费、杂费、存档费”等项目收费数额无相应依据,将责令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深刻总结,就存在的问题严肃认真地进行整改。

媒体刊载文章后,四川省司法厅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查明以下情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一起涉及标的为3千万元的合同中的笔迹、指印及印章进行鉴定。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笔迹、指印、印章(两枚)三个项目,该所参照原《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第八条的规定,对该案应收鉴定费计算如下:笔迹鉴定费57000元、指印鉴定费57000元、印章鉴定费58000元(一枚印文按标的收费为57000元,另一枚印文再按基数收费1000元),共计172000元。该所鉴定人刘芝贵以短信形式将鉴定收费数额及该所账户信息告知给该案鉴定申请方贺某,并在上述金额基础上增加800元,解释为鉴定费171000元加1800元文审费、杂费、存档费共计172800元。另据调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尚未正式受理该案鉴定委托,也未实际收取任何费用。

四川省司法厅认为,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计算该案收费数额为172000元,是参照原《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得出的计算结果,但该“文审费、杂费、存档费”等项目收费数额无相应依据。四川省司法厅将责令该所深刻总结,就存在的问题严肃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训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鉴定人执业行为。同时要求该鉴定机构加强与鉴定委托方的联系沟通,妥善处理涉及该鉴定委托事项有关问题。欢迎和感谢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

背景介绍:2016年3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等有关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根据2015年4月修改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后,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不再制定出台新的收费管理规定,由各地依法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目前四川省正在着手制定新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在新的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出台前,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可参照原规定和标准执行。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