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公布《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即日起至2月16日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提出,组织建设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可采取限制参加小客车摇号登记等惩戒措施。 送审稿提出,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工作,制定和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建设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各行政机关确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名称、数据项、信息类别、归集方式、更新频率、查询期限、公开属性等事项,汇总形成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发布。 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公民以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统一标识。 公民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基础信息;学历、学位等教育信息;就业状况、职称、资格等职业信息;其他反映公民基本情况的信息。 禁止归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公民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信用平台查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也可以到产生信息的行政机关查询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查询公民本人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服务规范,通过服务窗口和“信用北京”网站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两次免费获取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良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查询期满,应当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 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可采取惩戒措施,包括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取消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参加小客车摇号登记。 ■良好信息 信息主体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信息;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行政奖励信息; (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四)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不良信息 信息主体不良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三)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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