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男子网购火柴枪被提起公诉 律师称应撤回起诉

2017-01-13 07:46:45 张雅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近日,湖南株洲一男子因网购玩具枪给孩子当玩具,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一事曝光后,引发社会关注。1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当地检察院了解到,当地公安部门鉴定结果显示,该男子所购火柴枪“枪口比动能为3.95焦耳/平方厘米”,大于规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所以被认定为枪支。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标准,是公安部门的内部标准,不具有参照价值。有律师指出,在此案中男子网购玩具枪是作为孩子的玩具,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当地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事件

网购火柴枪被提起公诉引热议

“天津老太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讨论热度未消,湖南又被曝出一男子因网购火柴枪被控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据湖南当地媒体报道,2016年9月27日上午,市民叶准(化名)在路上被交警拦下,并被发现车座储物箱内藏有一把火柴枪。经鉴定,该火柴枪以火药为动力,具备火药枪的本质特性,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应认定为枪支。同时,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表示,已于近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叶某提起公诉。对于此事,叶准表示自己没有意识到涉嫌犯罪。他解释称,这把枪“是在淘宝上花148元买的,是买来给孩子当玩具玩的。”

事件被曝光后引发社会关注。多数网友对叶准被控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事表示不解,并询问认定依据。还有网友表示,火柴枪曾是儿时常见的玩具,目前在购物平台上也能随意买到,如果部分火柴枪被认定为枪支,那这些出售火柴枪的平台和商家该担何责?

回应

涉案火柴枪枪口比动能大于现有规定

昨日,北青报记者致电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询问此事。

对于认定叶准的火柴枪为枪支这一细节,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由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这把火柴枪长度为110毫米,金属管长度为50毫米,以火药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50cm处的比动能)为3.95焦耳/平方厘米。“鉴定报告显示,这把火柴枪的枪口比动能大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第三条第三款中的规定,且以火药为动力,因此被认定为枪支。”

北青报记者检索发现,上述规定内容显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此外,当地检察院工作人员称,已于2016年12月14日将此案起诉至当地法院,目前暂不清楚此案进展。

1月12日,北青报记者在网上购物平台检索发现,目前仍有多名商家在出售火柴枪,商家宣传时描述称火柴枪为“70后、80后的怀旧玩具”,售价从几十元至上千元不等,部分商家的月销量显示超过1000笔。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从图片或介绍内容来看,并不能分辨出这些火柴枪是否符合枪支认定的标准。

观点

火柴枪不应属于枪支鉴定范畴

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贵祥律师认为,火柴枪不应属于枪支鉴定范畴。王贵祥律师表示,自己曾代理过发生于齐齐哈尔的“网络贩枪大案”,案件中的“枪支”正是火柴枪,“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认定火柴枪‘不属于枪支鉴定范畴’。”

王贵祥律师解释,所谓“枪口比动能”,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他认为,现行“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标准,是公安部门的内部标准,不具有参照价值。

此外,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在此案中,叶某网购火柴枪是给孩子作为玩具使用,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王永杰律师表示,“办案人员不应该机械执法,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当时应该对该案不起诉,如果已经起诉至法院,可以撤回起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