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7日电 据统计局网站消息,经核算,2015年,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总规模)为1.7万亿元,增加值为5494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0.8%。从国家体育产业11个大类看,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最大,分别为11238.2亿元和2755.5亿元,占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65.7%和50.2%;体育服务业(除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外的其他9大类)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为5713.6亿元和2703.6亿元,占比分别为33.4%和49.2%。
1.指标解释 体育产业总产出(也称总规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体育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反映常住单位从事体育生产活动的总规模。 体育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体育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分类采用《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2015年第17号)。《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体育生产活动的特点,将符合定义的类别重新组合而成,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和体育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选取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共130个分别归属,其中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包括37个行业小类,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包括3个行业小类,体育服务业包括90个行业小类。在130个行业小类中,11个行业小类的全部活动属于体育产业活动,119个行业小类的部分活动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体育产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进行核算。 核算所需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资料,包括体育产业专项调查资料、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体育彩票发行情况统计报表和全国体育场地普查资料等;二是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包括2013-2015年GDP最终核实有关数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以及2015年有关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等;三是有关部门资料,包括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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