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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严网约车新政”今起实施:网约车须沪籍沪牌

2016-12-21 17:03:07 马化宇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资料图 民众使用网约车服务。 中新社记者 武俊杰摄

中新网上海12月21日电(马化宇) 经过为期两周的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后,号称“史上最严”的上海网约车新政21日正式颁布并开始实施。在此前征求意见中引发热议的上海网约车司机须是沪籍、车辆须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等相关规定并未作出修改。

当日,上海官方颁布《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发展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合乘实施意见》)三个文件并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自10月8日至21日,三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来信来访、电子邮件、12345市民热线以及“上海发布”等渠道收集有效反馈意见1417条。意见主要集中在网约车的驾驶员户籍、车辆车籍、车辆轴距、人车一致、营运区域限制,合乘车辆车籍及次数等方面。公示期间,上海市交通委通过专家座谈会、出租汽车企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滴滴、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也提交了书面意见。

在综合评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对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若干规定(草案)》修改内容:

一、放宽网约车车辆条件。参照现行《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车辆轴距标准,现将“燃油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修改为“网约车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

二、适度放宽网约车驾驶员条件。考虑到已要求驾驶员具备本市户籍,因此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修改纳税相关条款。将原条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调整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四、修改经营服务相关条款。将原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平台“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合乘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

一、修改“人车绑定”要求的表述。参照拥有本市非营业性小客车额度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将原条款“提供合乘出行车辆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调整为“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二、其他方面,将合乘成本分摊的条款修改为“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不作具体成本构成规定。同时,删除了“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等条款。

《发展实施意见》收到公众意见不多,下一步将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对于本次未修改“网约车须沪籍沪牌”的规定,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杨小溪表示,首先,根据本市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作为个性化交通,网约车应坚持适度发展的原则。

其次,交通运输部《暂行办法》中有相应的规定,网约车不可异地经营。

第三,自1994年以来,本市长期施行机动车额度增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对小客车的拥有和使用进行了控制,尤其对外牌车辆实施了一定的限行措施,有效缓解了本市交通拥堵加剧的趋势。依据目前实施的限行措施,仅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因此仍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

最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种类型,本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了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方能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因此本市明确,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按照有关规定,自12月26日起,上海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可登陆上海交通网(www.jt.sh.cn)查阅《关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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