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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电信诈骗致人死亡或精神失常将从重处罚

2016-12-21 07:10:14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周冬 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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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统一了此类案件的入刑标准,电信诈骗犯罪只要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即构成“数额较大”,以犯罪论处。

诈骗弱势群体者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如有诈骗前科又诈骗等。一些犯罪分子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也属于严厉惩处的范畴。

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教授李卫红表示,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与以往的司法解释相比增加了未成年人、在校生、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由于近年来,电信诈骗致使受害人屡屡发生悲剧,如近期的徐玉玉案等,影响甚广,司法不能视而不见。

冒充公检法诈骗从高量刑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不仅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强调。

“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且手法更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传染面更大。”李睿懿说,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意见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帮凶”以共同犯罪论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

为此《意见》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各种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严厉惩处。

对于相关犯罪,如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得的赃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事先通谋,则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包括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负责招募人员并向诈骗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利的也将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聚焦

1诈骗3000元即可定数额较大

此前,“两高”曾出台《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此次出台的《意见》规定,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解读

多次小额诈骗也要打击

李睿懿解释称:“这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规避法律,每次诈骗的数额就三五百块钱,但是骗的人特别多。”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说,“按照以前的规定,三五百块钱立不了刑事案件,这次意见就明确,小额骗了多次的也要打击处理。”

李卫红解释,多次应当指3次以上,未经处理是指未受过任何行政的、经济的、刑事的处罚;将每一次的诈骗数额相加构成3000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李卫红表示,由于我国刑法及以往的司法解释,对诈骗罪的规定有绝对数额要求,没有二年内多次的情节加累计数额的入罪标准。此次《解释》降低了该罪门槛,稀释了电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2发诈骗短信超5000条可定罪

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意见》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意见》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意见》同时明确,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解读

可阻止将犯罪进行到底

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常难以全部查清,《意见》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

李睿懿表示:“这样规定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李卫红介绍,大多财产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利益,如果财产未到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未实现,就物质层面来说,其社会危害性也未能充分体现,虽然理论上成立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也不被认定为犯罪。如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一些容易被识破的骗局,当事人一走了之。即便电信诈骗,每个人几乎每天都会收到司法解释中列举的诈骗信息或邮件,虽然愤恨,但很多人对此却置之不理,其行为很难被认定为犯罪。以发送数量和阅读数量而定罪。其意义在于尽可能阻止犯罪分子将犯罪进行到底,以避免更大的危害发生,同时挽救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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