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 增加为公共利益征用不动产应给予合理补偿内容
2016-12-19 12:31: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虹虹 陈虹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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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2月19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郭金超张子扬)中国民法总则(草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当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介绍了草案三审稿在八方面的主要修改。 在民事权利方面,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应在民法总则中将民事权利规定得更充实一些,建议对民事权利的取得、权利人如何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对此,三审稿增加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民事责任方面,三审稿增加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李适时称,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关于监护,三审稿明确: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关于法人分类,三审稿增加特别法人类别,包括: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李适时称,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稿同时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三审稿还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类型,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 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三审稿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三审稿同时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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