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 “替代国”做法必须终止
2016-12-16 13:13:0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责任编辑:周冬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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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5周年纪念日。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第一大吸引外资国,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站在15周年的新起点上,中国将以更开放的胸襟,引领全球化新进程,走上国际治理舞台的中央。 入世15年的中国将何去何从?针对近期少数WTO成员对华沿用“替代国”做法的行为,又该如何应对?针对以上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特邀相关专家进行解析,敬请关注。 今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周年的日子,理应获得该组织框架下的“市场经济地位”。但近日世贸组织部分成员表态,以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为由,将维持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一方面,中国将依据WTO规则采取“必要措施”,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契机,促进国内改革。 欧美日维持对华“替代国”做法 中方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15年来,中国和全球都享受到了中国“入世”带来的巨大红利。然而,遗憾的是,作为我国入世当初的未尽事宜之一,即我国当时并未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导致在过去15年里频繁遭遇“反倾销”等非关税壁垒。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入世15年后,将不能再要求中国企业自证其在生产、销售某产品时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也就是说,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 然而,欧盟委员会11月9日向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提出新方法,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变相延续原有做法。这一方法既没有全面彻底地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义务,也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美、日则直接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挂钩,称目前不应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将维持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 WTO奉行“非歧视性”“公平贸易”和“透明度”三大原则,而针对中国采用的这种“第三国替代”的反倾销保护手段,仅此一条就已经违反了非歧视性和公平贸易两个原则。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9日上午在商务部例行记者会上重申,12月11日后,所有WTO成员必须彻底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 他敦促各国应严格依照WTO反倾销协定等规则,公正、合理、透明地对自中国内地进口的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不能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 对于美、欧、日不承认中国内地的市场经济地位,沈丹阳说,少数WTO成员在如期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上表态“含糊其辞”,企图在对内地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中国政府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 他表示,中国政府将依据WTO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的形势是欧盟、美国、日本都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经济上的冷战已经来临。欧盟不仅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还认为中国“市场扭曲”,这种定义比非市场经济定性更加恶劣,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与欧盟、美国、日本的斗争还要继续下去。 “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不可混为一谈 市场经济地位为何重要?如何理解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做法的关系?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曾撰文指出,客观来说,是否会遭受“反倾销”,与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然而市场经济地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反倾销能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从反倾销发起国的角度来说,是其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在进口价格已定的前提下,如何确定“正常价值”是能够成功立案的关键: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使用本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只能任由调查发起国选用替代国同类产品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由此导致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出口商品事实上更高概率被他国成功“反倾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长屠新泉表示,“替代国”做法是一个国际法概念,而市场经济地位是国内法概念。“替代国”做法的依据是《关贸总协定》中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对由政府完全垄断贸易或制定价格的国家,可以采用特殊的价格比较方法。但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此类国家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这进而给予了WTO成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什么样的国家可以采用“替代国”做法,并在美国、欧盟的国内反倾销法律实践中产生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概念,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一些国家随之效仿。 屠新泉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议定书第15条并非要求各成员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而是规定无论各成员依据其国内法是否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得再对中国企业采用“替代国”做法。也就是说,如果一成员能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那么就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没有任何障碍;但如果一成员不承认中国达到其国内法确定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则从国际法层面上必须取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当前,西方舆论中部分人士混淆‘市场经济国家’与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片面强调少数成员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法标准,刻意淡化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国际义务。这种观点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议定书第15条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与各方达成一致的国际条约,具有国际法效力。”沈丹阳表示。 正面反击的同时应加快国际化进程 对于欧美日延续“替代国”做法的行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认为,如果今后欧美日继续以“替代国”标准对中国商品进行“双反”调查,中国完全可以上诉WTO予以公平裁决。 此外,中国亦可采取反制措施。白明指出,发达国家在中国进行的不公平贸易也很多,如果对方不友好,必要时中国完全可以予以回击,不能让他们毫无成本地大肆进行贸易保护主义。 除了采取必要措施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部分专家认为,应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契机,促进国内改革。 “如果对方的态度一直不能改变,中国应该考虑如何改变自身。这涉及到中国下一步的产业开放发展,如何设置中国的理念和开放的步骤,是中国应对挑战的一个重要方面。”张建平表示,以金融业为例,现阶段,人民币急剧贬值,资金出逃动机强。中国要想稳定汇率,同时又能让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下一步应该开放市场,提高国际化竞争,逐步加大开放证券市场、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解决中国金融机构国际化和竞争力提升的问题,只有通过开放,中国的产业才能发展得更好。开放才是对中国产业最好的保护。 此外,他认为,当前全球自由贸易仍然依靠WTO规则体系来维护。今后,中国在坚持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同时,也要积极构筑面向全球自贸区的网络,通过自贸区网络逐步降低关税水平,加大投资和服务行业的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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