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将霾列气象灾害引质疑 或致政府不承担责任
2016-12-13 07:51:03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周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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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与上位法冲突不合法理 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于气象灾害所给出的定义是,那些自然界存在的大气现象,它并不包括任何由人为污染造成的灾害。 因此,吕忠梅认为,将“霾”纳入气象灾害的范畴,既不合“事理”,也不合“法理”。她指出,立法事关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是一种政治家的行为,不能以“技术化”方式简单思维,否则,不仅实现不了规范主体行为的预期目标,而且会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希望立法者真正秉持“良法善治”的法治思维,慎重对待法律概念。 孙佑海提出,如果将雾霾列入气象灾害,与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气象灾害的定义存在明显不一致。他认为,全力防治污染,根除雾霾形成的内因,才是唯一的道路和方法。只有纠正人们不合理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不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雾霾问题。 开根森也认为,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国内外惯例不一致。 开根森说,环保部和各研究机构以及国际上的政府主管和研究机构都不把霾或“Smog”(烟雾污染)归类于气象灾害。《草案》将霾列入气象灾害改变了霾的定义,与国内外惯例认知不一致。同时,把霾列为气象灾害,客观上削弱了霾的污染性质,从而会削弱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力度。 开根森提出,把霾列为自然灾害势必推迟北京大气污染问题的治理进程,进一步损害公众的身体健康。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杨朝霞认为,立法必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霾不是气象灾害,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在静风天气等不良条件下造成的不良后果,静风天气是气象问题,但霾是不良天气导致的污染问题,不是气象灾害,和风霜雨雪冰雹等气象灾害有本质区别,应该放在污染防治法律中加以调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严厚福也质疑《草案》的科学性。他说,《草案》将霾入法,从立法权限来说没有问题,上位法没有相关规定,但是霾和气象灾害是不一样的,把霾写进去不具有科学性。 刘洪岩说,雾和霾是两个概念,这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是一个常识问题。雾霾的成因比较复杂,霾一部分是自然因素造成,但大部分是人类活动造成,建议从科学角度将自然因素造成的霾和人为因素造成的霾加以区分。 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科学角度来看,将霾列为气象灾害是不科学的。“霾的造成虽然有一定自然因素成因,但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在静风、逆温条件下形成的,与冰雹等气象灾害在成因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从科学上来说不能列为气象灾害。”他说,从操作层面来看,霾是可以防治的,气象灾害只能减轻损害而不能防治。 马军认为,《草案》将霾列入气象灾害,与国务院发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气象灾害的定义存在明显不一致,将影响对气象灾害工作的性质定位,混淆霾污染治理主体的责任。 在他看来,霾若被列为气象灾害,不但没有科学性,而且会留下一个大的法理上的漏洞。“这是不严肃的,将影响治霾工作的开展,如对地方政府的问责就无法进行。”马军说。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主任张建宇也反对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 常纪文说,霾不能列为气象灾害,建议改为气象灾祸。他认为,《草案》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已引发社会关注,一旦通过,将带来后患。 治霾应按大气法规定明确部门职责 马军认为,霾若需写入草案,也不应与冰雹等自然灾害并列,可单独列为一项,说明它的本质不是自然灾害,并就其列入原因作出特别说明,避免社会各界对霾的定义与治理问题产生误解。同时增加说明,明确治霾的责任仍执行大气法等法律规定。 “气象部门之所以会积极介入监测和发布霾预警,这其中既有社会需求,也与其技术条件成熟、受众范围广等有关,现阶段气象部门对霾的信息发布比环保部门更及时。”马军建议,环保部门重视霾预警的发布传播,借鉴气象部门与新媒体合作的经验,主动为新媒体提供接口,拓宽传播渠道,并优化预报内容,扩大环保部门在霾预警方面的影响力。 王明远是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他认为,雾霾首先是一种天气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污染现象,不是纯粹的气象问题或者污染问题,属于气象学和环境科学的交叉领域,在科学上很难把雾和霾切割开来。此外,大气法第95条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的会商机制也是由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完成。 他认为,地方立法应进一步明确雾霾的法律地位和部门职责,不影响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义务,不会冲击现有管理体制。 建议从根本上消除雾霾产生内因 “为了解决雾霾问题,在目前的科技条件下,人类只能从不排放或减轻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找到解决雾霾问题的出路。”孙佑海说,目前,人类无法对形成雾霾的外因进行干预。但是,可以对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出预报。他指出,人们可以通过气象预报,告知人们在出现静风、逆温等气象条件下,可能有雾霾的发生,从而为减轻雾霾对人类健康的损害,作出自己的贡献。 张俊杰提出,将霾归入气象灾害,地方法规就把它定义成了一种不可抗力,难以预见、无法抗拒和无法避免,从而忽视了霾的人为成因,也忽视了霾是可以彻底治理的客观事实。同时,霾的预警和管理若按照气象灾害处理,拉长了信息和管理链条,不利于政府部门及时和有效地做出反应。 孙佑海建议,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中心。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坚决纠正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以从根本上解决严重的雾霾问题,消除雾霾产生的内因。 同时,要支持有关部门提高气象预报质量,尤其要做好雾霾形成和变化的预报,履行好气象部门应尽的职责,努力为避免或减轻雾霾对人类健康的损害,做出气象部门应有的贡献。(记者郄建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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