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近日,市五中院二审判决被告何女士腾空搬离住处,交给买家。 2012年5月,法院判决准许何女士与谢先生离婚,何女士分得渝中区大坪正街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谢先生名下。谢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年8月,谢先生与刘女士签订房屋出售协议,约定以60万元成交,并约定10月30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11月6日,谢先生与刘女士在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再次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刘女士。11月7日,刘女士取得房地产权证,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谢先生58万元(已交2万元定金)。此前,该套房屋评估公司估评77.9万元。 同年12月,何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谢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次年7月,何女士撤回诉讼。审理中,经双方确认,房屋由何女士占有使用。 买家刘女士认为,自己依法购买上述房屋且支付购房款项,何女士强行占据该房屋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所以,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何女士停止侵害自己名下的房屋并立即搬出。 法院一审判决,何女士腾空搬离,房屋返还给买家。何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市五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涉案房屋之前系何女士与谢先生共同财产,登记在谢先生名下。后经生效判决确认由何女士个人所有,仍登记在谢先生名下。谢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刘女士支付60万元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刘女士公开购买且支付市场对价,出卖人谢先生是登记产权人,又完成过户登记,符合一般善意第三人条件。依据公信原则,出于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信赖从而受让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可以对抗和排斥真正权利人的物权。因此,刘女士系善意第三人,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何女士构成对该房屋的无权占有,应予以返还。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怎么办?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介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本案中,何女士可以向前夫谢先生追讨60万元卖房损失。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郝绍彬 屈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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