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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警察法大修,促规范化执法落地

2016-12-12 07:38:09 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周冬 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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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细密规则,提升武器精确化运用

在警察执法的规范中,武器向来是重点难点,也是公众极为关注的焦点。而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作出细化规范,恰是此次修法的一个“亮点”。相比现行警察法,草案稿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什么时候不能使用武器等内容都有所涉及,有助于提高警察依法使用武器的精确化。

长期以来,我国的警察对枪支等武器的使用并不令人满意。一方面,上海杨佳袭警、揭阳交警高速公路被枪杀案、惠东警察缉毒被反铐的毒贩掏枪杀害案、山东泰安民警在惯例排查中遭嫌犯枪杀案等等,一系列警察殉职事件暴露出的武器使用能力不足令人唏嘘;另一方面,云南蒙自民警酒后枪击案、贵州安顺警察击毙村民案、广西贵港民警酒后枪杀孕妇案等等,一系列警察涉枪事件又将武器使用的风险暴露出来。如何走出这种“非此即彼”的两难困境?根本上还是要回到警察使用武器的法治化规制上来。

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明确了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5种情形,同时规定了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的例外情形,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明确不得对孕妇儿童使用武器。总体看,立法旨在确立警察使用武器的必要性、合法性、适度性原则。在此基础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配套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规则,科学规定警察在各种情形下使用武器的不同程序,明确规定警察开枪合法后的权利保障,对诸如警察用枪的场合、时机、限度、责任等都作出细密的规制,为一线民警在具体执法过程提供明确具体的“定心丸”。

对警察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规范,核心要求是细致严密。例如,立法在持有使用武器的主体上还需用力,关注警察持枪资格的审查和评估。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民警群体中有10.56%的个体存在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心理障碍。将枪交到这些本身心理有障碍的人手中,对公民权利而言不啻为“定时炸弹”。而从国外看,大多重视警员开枪的心理问题,并就此作出能否持枪的健康评估。再例如,立法对警察使用武器事后的合法性评估与问责上还可用力。草案稿在这方面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这种调查程序,有望开启中国警察使用枪支的事后合法性评估和责任监督制度。

纸面上的规则并不难理解,关键是对使用武器情势的判断。例如,在什么情况下配枪、什么情况下拔枪、什么情况下鸣枪示警、什么情况下射击非要害部位、什么情况下当场击毙,需要在平时大量的实战演练中去培训执法者对危机情势的准确判断,以娴熟的经验做出合法正当有效的选择。而要形成这种快速准确的判断能力,光靠立法完善是无法企及的,它必须依赖于长期的“行为实验”。

4 完善保障,免除执法者后顾之忧

健康的职业发展,离不开充分有力的保障制度。警察是和平年代流血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5 2”“白加黑”的工作常态需要立法作出优待性规定予以补偿,以增强警察职业的吸引力,确保能够留住人才,激励警察建功立业。

现行警察法中,对于民警的职业保障内容只包括因公致残、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内容。与此相比,草案稿在权益保障方面着墨较多。一是规定了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警察在履行职责中享有优先权,并提出了“袭警的处理”;二是规定人民警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明确了基层民警提前退休;四是规定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五是拟将每年7月6日定为人民警察日。

上述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改革期间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增进全社会对警察职业的认同感和尊严感,免除执法者的后顾之忧。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还需进一步研究的是:究竟在什么标准上确立警察的职业待遇。高风险、高正义感的职业,需要有一个体面而有尊严的待遇。那么我们确立警察待遇以什么为基准或参照系?警察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如何准确定位?如果按照一般公务员进行定职定薪,可能忽略了警察职业的高风险性特点。因此还需纳入整个国家公务员队伍进行系统考量,最终通过立法确立警察职业发展的长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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