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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年假,你休了吗?

2016-11-27 09:51:30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解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表述,仅为对于劳动关系结束状态的描述,职工在年中离职,其应休年休假以及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进行折算,该折算不受劳动关系结束具体原因的影响。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乙公司已支付张华正常工作期间的一倍工资,故现应当按照200%的标准而并非300%的标准支付其剩余未休年休假工资。

单位组织旅游能否代替年休假

班飞2011年6月至2013年10月间在丙公司工作,后双方发生争议,班飞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公司主张其曾经组织班飞所在的团队两次外出旅游12天,因此不同意支付班飞未休年休假工资;对于公司安排集体旅游的事,班飞也认可,但他同时认为,公司安排的集体旅游并不是个人休假,且他在集体旅游期间依然工作,根本没有享受年休假待遇。

经法院审理,对于班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解析】

劳动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之时亦应尊重职工的个人意愿。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安排旅游不属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情况,而应属于用人单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奖励或福利。(文中人物为化名)

(王天水 矫冰玉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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