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破解民办教育瓶颈 此次修法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按照决定,现有民办学校将重新办理分类登记,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那么,对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如何界定的呢?“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具体解释说,所谓非营利性,就是说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如果举办者不想办学了,学校要终止,那么在清偿了债务之后,即便还有剩余财产也不能拿走,还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而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则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如果有利润、有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学校要终止不办了,清偿学校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此外,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修改决定规定学校终止时,出资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对于为什么要实行这种分类管理,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分类管理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二是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按照决定,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将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比如,对于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决定进一步体现了非营利性导向,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其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此外,修改决定中并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此举将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接受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 修改后的民办促进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和质疑。 按照这一规定,目前已开办的数量众多且拥有大量学生和教师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将何去何从呢?按照资本逐利的本性,选择关门会不会占多数?那么大量学生和教师该怎么办?禁止营利性民办学校后,义务教育资源会更紧缺,如果公办学校一时缺乏接收能力,该怎么办?在明确不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之后,如何吸引社会力量进入义务教育领域,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一连串的担心使得此次法律修改备受关注。 这条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现有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特别是有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到底会不会就此消失?这些后续问题又该怎样处理呢?对此,朱之文作出了回应:“目前我国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他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朱之文进一步解释说,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朱之文还特别说明了一点,即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此外,为保证现有举办者的权益,修改决定也专门作出了规定。一是确认了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对学校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出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二是为地方制定保障举办者权益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可依据法律,因地制宜制定补偿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三是为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其他权益作出专门规定,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记者 朱宁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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