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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占道经营点买菜被通报?当地回应:通报已撤销

2016-10-27 20:10:15 刘娟 张大川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新华社福州10月27日新媒体专电 题:教师在占道经营点买菜被通报?当地回应:通报已撤销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刘娟 张大川

福建宁化县红旗小学的李老师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竟然会因为一次买菜成了当地“网红”——7天前,李老师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县里通报批评。

事件扫描: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批评

事件缘起是一份网传的10月23日“通报文件”。当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名为“关于公职人员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通报”的图片,图片第一页显示来自三明宁化红旗小学和城东小学的两名老师,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的违规行为,受到通报处理。

为什么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会被通报?记者调查了解到,这份榜单上共有9人被通报,总共4名教师“上榜”。除“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外,“上榜”原因还有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等。

宁化县委党工委工作人员证实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据称,文件于10月21日发布,是公职人员违规行为系列通报的第一期,“这一通报的依据是宁化县委出台的《关于机关党员干部在城市管理中严格遵守“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的通知》。”该名工作人员说。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宁化县于10月8日出台“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相关文件,要求全县机关党员干部要坚决执行“八不准”,其中第一条即为“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有买菜、就餐等购物行为”。

10月11日上午11时42分三明市委政法委官方微博发布消息:“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和市民素质,发挥党员干部在城市管理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实现管好自己、教育亲属、影响他人的目的,宁化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结合城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宁化县机关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城市管理“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要求该县全体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做到‘四个坚决’。”

宁化县为督查文件落实,采取暗访抓拍、街道巡查等方式。“定期深入有关单位查阅执法处罚单或调阅行为规范监控视频,了解掌握党员干部违规情况。”

网友热议:“矫枉过正”还是“值得点赞”?

这份“通报”在网上一露面,马上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但点赞差评反应不一。

“偷拍?还有隐私权吗?”部分网友觉得此举有“用力过猛,矫枉过正”之嫌。

一位较为激动的网友评论此事为“奇葩规定”,并把宁化县“禁止公职人员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的规定与三个月前江安县“禁止公职人员坐黑车”禁令做类比,认为都是欠考虑的政策。“占道经营屡禁不绝,这板子该打向谁?即使买菜的人为公职人员,似乎也没有哪条法规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吧?”

“认真执行文件制度没有错,但是当文件制定本身有不合理的地方,执行者是否应当为此买单?社会影响是考量文件制度的重要依据,制订者、执行者无论其出发点、目的是否‘良好’,但也应当考虑社会反响,是正效应还是负效应,否则,其行为只能是‘一厢情愿’。”网友金万评论道。

也有部分网友对宁化的做法点赞。一名微博网友说:“我为宁化点赞!城管人员与违规摊贩冲突的血泪与无奈刺痛人心,不守交规常导致混乱秩序和无辜受损,乱丢垃圾影响市容市貌甚至让环卫工人付出生命的代价……人们是否该反思自己曾经做过什么?可以为改观做些什么?党员干部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模范带头,引领群众关注小节,公序良俗立起来!”

专家评论:滥用禁止性规定或造成负面影响

西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李红认为,鉴定摊主是否违法经营的能力和责任只在于相关职能部门,不应落在各种职业的公职人员身上。

此外,公职人员的消费属于私人行为,而非行使职权,个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有权决定自己做什么、怎么做。

即使以做表率的高标准来要求,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随意下令“不准”就剥夺公职人员的权利。

进一步来说,滥用倡议、规定和政策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构成对法制和权威的损害,反而跟规定和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

只有保持严格要求和合理合法之间的度才能更好地促进法制建设,简单地“严格要求”、滥用甚至扩大化,是南辕北辙的行为。

宁化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26日回应,由于没有严格区分对公职人员的倡导性要求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不同,部分规定过于生硬,通报方式不妥。经过研究,撤销对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教师的通报。今后,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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