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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谈围堵电信诈骗:谁泄露谁倒卖谁在买

2016-10-23 08:47:09 马超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证据难固定且难证明

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苏州威名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博某为了招揽生源,通过QQ向犯罪嫌疑人马某购买非法获取的苏州初中学生信息数万条。如此大批量的短信发送量,必须得群发。博某想到开广告公司的朋友谢某,于是雇佣谢某通过其公司的短信群发平台向广大学生发送短信,给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QQ聊天和收发文件记录以及平台短信记录时发现,由于电脑系统已重装,该案的重要证据均已灭失。这给案件的侦查带来重大挑战。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梁琪介绍,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采用QQ即时传送电子文档、直接交换纸质文档、U盘拷贝等方式获取信息,并通过现金进行交易,事后很难留下痕迹。“而在使用非法获取的信息时,犯罪嫌疑人也会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自动发送平台进行信息群发,这种网络平台一般会自动隐去IP地址,具有反侦查功能,接收到骚扰信息的人很难通过回查发信人的方式找到犯罪嫌疑人。”梁琪告诉记者。

主要证据的灭失也使该类犯罪证明遇到困难。据吴中区检察院另一名经常承办该类案件的检察官袁灿华介绍,由于证明该类犯罪的证据主要为记载公民个人信息的媒介,而这一证据的载体主要以电子文档的方式保存在嫌疑人的电脑里,存在容易灭失、篡改等不稳定的特点,为提取和保存带来一定难度。

袁灿华表示,在非法买卖信息的场合,交易的细节主要靠双方当事人的证言进行印证,在没有交易记录或交易记录与交易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很难证明的情况下,证据链就会显得非常薄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所以存在取证难、证明难,主要原因在于取证不及时、固定证据不专业所致。”吴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志新介绍,如该院受理的马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查获现场没有及时扣押嫌疑人曾经使用的电脑,后经犯罪嫌疑人交代得知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存放在电脑中,而当侦查人员再次至现场提取该电脑时,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档已经被删除。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马某完全翻供,拒不承认自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称公安机关在提审他时存在逼供、诱供行为,而检察机关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发现,部分录音录像存在不完整情况。这些证据上的瑕疵最终导致该案作撤案处理。

多法律维度严惩诈骗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规制空缺这一问题,解决方案主要在于对目前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就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而言,陈志新认为目前定义尚不完善,个人信息的核心含义在于个人隐私、个人人格,而在外延上看,凡是能够体现个人特征或与个人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均可以列为个人信息。

而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认为,电信诈骗犯罪存在查处难、举证难等现实难题,导致许多案件虽得以侦破,但对部分被告人由于证据、犯罪数额等原因未能追究刑事责任,刑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刑事立法可参照金融诈骗、保险诈骗等模式,将电信诈骗独立成罪,并设计合理的犯罪构成要件、合适的刑种。”王勇建议,如继续保留在诈骗罪中,可降低其入罪门槛;借鉴扒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单独入罪的模式,只要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即可入罪;骗取财物或因诈骗行为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加大其处罚力度。

王勇认为,还应完善涉及电信诈骗犯罪上下游行为的立法。对电信诈骗使用的科技手段和相关电信、金融行业进行立法规范,明确并严格落实金融、电信等监管机构和具体运营机构的责任。另外对于非法倒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建议适用刑法惩戒。

王勇表示,电信诈骗犯罪迅速蔓延和泛滥,主要原因是网络提供了便利。犯罪嫌疑人潜伏海外,可以毫无障碍地面向全国实施诈骗,而司法机关却是“画地为牢”,仅对本地报案案件有管辖权。查处网络犯罪能力强的司法机关未必能发现本地被害人的案件,而本地被害人报案的司法机关也难以发现恰好实施诈骗犯罪的嫌疑人。

对此,王勇认为,应从程序法角度破解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管辖难题。“两高”可针对电信诈骗类型,授权部分经验丰富的地区管辖权,从而实现“谁查处、谁审判”的案件管辖原则。同时,还可以加强类案指导,消除模糊地带。通过案例指导等形式,明确电信诈骗定罪量刑标准,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和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报记者 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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