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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谈围堵电信诈骗:谁泄露谁倒卖谁在买

2016-10-23 08:47:09 马超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围堵电信诈骗,办案检察官如是说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屡遭侵犯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一些网民认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打击很不给力,事实是否如此呢?《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获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后,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该类案件106件232人,起诉81件145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施行之日至今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该类案件30件53人,起诉12件26人。

与民众每天都在遭受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实际情况相比,无论是从案件数量,还是从案件人数,司法机关办理的此类案件都不算多。那么,公民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被倒卖又被卖给了谁?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存在哪些难题?又该如何破解?近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谁泄露谁倒卖谁在买

原本是个人隐私的信息,究竟是怎样泄露出去的?源头之一首先是自己。废弃的火车票,包裹上的快递单,你是不是没做任何处理便扔掉了?商家搞的各种有奖问卷调查、办理会员卡送积分活动,你是不是大笔一挥便留下了个人资料?出门在外,你会不会第一时间查找可用的网络,连接公共场所WiFi?……种种不经意间,你的个人信息便神不知鬼不觉地泄露了出去。

与此同时,互联网服务商、电信运营商、银行、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快递公司、外卖机构、淘宝卖家等各种组织机构或企业、个人都在长期的经营中,逐渐形成并积累了各自的用户信息数据库。其中涉及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银行账号等大量个人基本信息。有的因管理不善而导致“被动泄密”,有的则是“主动泄密”。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周颖介绍,在警方查获的个人信息泄露源头中,有电信公司、快递公司、银行等企业工作人员,也有医院、学校、工商部门人员,他们利用自身岗位的特殊性,轻而易举窃取个人信息牟利。

而随着实名制的普及和网络购物、支付平台的兴起,“黑客”破解数据库,通过恶意代码等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大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现象也日益猖獗。

海量的个人信息最终流向何处?周颖介绍,购买这些信息最多的是那些需要推销广告信息、出售假冒发票和垃圾信息发布源头的人。其中,房屋中介、装修公司、保险公司、母婴用品企业、广告公司、教育培训机构等日渐兴盛的产品推销和服务企业,是对这些个人信息趋之若鹜的核心群体。此外,个人信息流向的另一个终端是不法分子,当他们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后,滋生盗窃、电信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风险也便随之而来。

法律规定笼统又模糊

弄清楚谁在泄露个人信息、谁在倒卖个人信息、谁在购买个人信息后,那么,法律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如何规定的呢?

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公诉局副局长战立伟介绍,这一规定对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进行了完善,主要表现在将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具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拓宽了处罚人员范围;增加了一档量刑,并规定对于特殊主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从而加重对侵害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修改对于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猖獗和屡禁不止的现状,起到很好的打击和抑制效果。但是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仍有笼统模糊的地方,造成该罪名在认定过程中依然存在困难。”战立伟说,“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是什么?“情节严重”具体包括哪些情况?目前仍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据战立伟介绍,该院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受到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从几万条到几百万条,之间的差距巨大,如何根据侵害数量予以定罪量刑,在司法部门内部、司法部门之间出现认定分歧。

近3年来,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共受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60余件,其中起诉并得到有罪判决的32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撤销的28件,起诉率不足60%,案件撤销率在诸罪名中高居榜首。在该院受理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撤回的28件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因为法律认定上存在分歧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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