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内两腐败官员终身监禁 折射惩治腐败新阶段
2016-10-21 06:55:42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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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底坐穿”可能成为巨贪“标配”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曾解释,为何要新设终身监禁措施。 乔晓阳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来实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制度首次被写入我国刑法典。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有两个前提“要件”:其一,犯贪污、受贿罪;其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庄德水认为,一段时间里,一些腐败官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再以身体不适和需要治病为由,借助减刑、假释等方式规避惩处。这种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反腐效力,影响了反腐的公信力,给社会公众造成了错觉,似乎腐败官员不会真正“入笼”。 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即将满一年之际,在不到10天时间内,接连两名腐败官员被决定“终身监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庄德水表示,终身监禁的运用,消除了社会公众的疑虑,既是对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的强力承诺,也是对未来中国反腐走向的肯定,那就是决不会停止反腐步伐。 “终身监禁的运用要综合考虑腐败案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从近几年的审判实际可以看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腐败官员已越来越少,慎用死刑已成为常态。因此,未来腐败官员被判处终身监禁决不会是个例。”庄德水说。 杜治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从制度上堵住了腐败官员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后以各种方式逃避惩罚的漏洞,“那么自白恩培被决定‘终身监禁’之后,紧接着魏鹏远也被决定‘终身监禁’,这本身就表明了一种趋势”,它预示着未来贪腐重罪将更多地受到自由刑的严厉惩处。 杜治洲认为,在当前高压反腐态势和反腐法治化的双重背景下,“牢底坐穿”可能会成为巨贪的“标配”,自由刑的适用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威慑力。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分析说,在白恩培一案中,判决书提到了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几个“特别”成为白恩培被决定“终身监禁”的重要依据。 宋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由此可见,腐败官员是否会被决定“终身监禁”,需要根据其涉案数额和腐败犯罪情节及其造成的影响,这些综合因素决定了其是否会把“牢底坐穿”,在未来被查处的腐败官员中,被决定“终身监禁”的比例会有所升高,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应当是一个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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