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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小长假坚守岗位的你不可不知的十大权益

2016-10-04 16:26:40  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十一”长假转眼过半,今天的你有什么出行计划呢?当我们在享受着假期带给我们的闲适时,周围还有这么一群人,在假期里依然兢兢业业地坚守岗位,维护着这座城市的正常运转。那么,国庆节加班的职工能拿多少加班费?对于拿加班费还是调休,职工有没有选择权?职工是否可以拒绝节假日加班?

本报记者特别采访了沪上资深劳动法专家,为大家解答有关国庆加班的十大权益问题。

问1

“十一”期间,加班费怎么算?

节假日加班,职工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到底能拿多少加班费?对此,沪上资深劳动法专家、《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表示:10月1日至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记者了解到,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问2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据悉,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已调为2190元/月。

问3

“十一”期间加班,是否可以换调休?

如今,不少职工出于出游或者照顾家庭的考虑,在加班待遇上,相较于拿加班费,更倾向于选择调休。那么,“十一”期间加班,是否可以换取调休?单位对此有没有选择权?

对此,周斌告诉记者,双休日加班,单位可以安排补休,不安排补休的话,应支付两倍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另外支付三倍工资。

也就是说,单位对于双休日加班是支付加班费还是调休有选择权,对于法定休假日加班待遇则没有选择权。

那么,万一碰上“无良”企业,拒付加班费,也不安排职工调休,职工长假期间辛勤的劳动就付诸东流了吗?

周斌表示,如果职工遭遇这种情况,可以选择以下几种维权途径:一是可以提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二是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拨打12333热线投诉举报。

问4

如果单位安排职工调休,调休时间是否可以由职工自行安排?

如今,很多职工面临手上攥着一大堆调休假,却因为单位事务繁忙,而无暇休假的困境。那么,单位如果安排职工调休,调休时间是否可以由职工自行安排?这些假,一旦短期内休不了,会不会逾期作废?

周斌对此解释道,单位如果安排职工调休,调休时间由单位安排或批准,但不能过期作废。

不过,周斌同时指出,劳动者应注意,尽管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即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支付凭证只需保存两年,超过两年的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所以,劳动者还是应当及时维权。

问5

节假日“值班”和“加班”有何区别?

许多职工常有疑问,究竟什么是值班?什么是加班?两者之间概念上、待遇上有何区别?周斌告诉记者,加班是法定工作时间的延长,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而且是单位安排做,还能为单位创造某种利益;值班是因为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也算值班。

至于待遇问题,周斌表示,加班待遇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而值班待遇,由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

问6

“十一”期间,在家或外出旅游时处理公事,算不算加班?

“十一”期间,不少职工抱怨,在家或外出旅游时还“不太平”,领导一个又一个电话突袭,同事一条又一条微信“骚扰”。明明是假日时光,却还迫不得已处理一些公事,这样的“隐性加班”,算不算加班?

周斌称:“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他表示,如果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能因为工作地点在家就不算加班,但是职工自己安排在家工作就不算加班。“至于外出旅游时顺便关心一下单位里面的事情,就别太斤斤计较了。但是单位要求也不能太严格,毕竟是休息时间,相互体谅吧。”周斌说。

问7

国庆连续安排加班七天单位是否违法?

在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不少网友戏言:“长假出行到处人山人海,还不如七天都用来加班,还能拿两至三倍的加班费,简直大赚一笔!”但是,国庆期间连续加班七天,合法吗?

周斌告诉记者,法律规定工作一周至少应休息一天,连续加班七天属于违法超时加班,除非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况。

周斌指出,单位一旦要求员工违法超时加班的话,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热线投诉举报。

问8

职工是否可以自愿申请在国庆期间加班?

有不少网友询问,单位不允许安排员工七天都加班,那么职工自愿申请加班,有没有天数限制呢?

对此,周斌表示,加班应由单位安排或批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问9

单位如果安排职工加班,职工是否有权拒绝?

除了主动请愿加班的“工作狂”外,还有不少网友调侃“假期只想做一条咸鱼”,对于这部分网友,单位如果安排其加班,他们是否有权拒绝?

周斌表示,加班原则上应当征得员工同意,除非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况。

问10

弹性工作制的职工,国庆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除了上述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外,许多弹性工作制的职工也非常关心自己国庆期间的加班待遇。

对此,周斌解释道,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用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但是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属于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没有双休日加班一说,但是上海规定,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属于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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