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协会兼职赚外快? 这事领导干部千万做不得
2016-09-30 08:23:07 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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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领导干部在官场谋得一官半职后,想在学会、协会、企业兼职来赚点“零花钱”。抱着这样的想法,你可能要出事儿。 近日,我省不少省辖市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专项治理活动,不仅违规的领导干部要受相应处理,单位有关负责人也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专项治理 具体举措 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 三门峡开展专项治理 近日,三门峡市针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兼职取酬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切断行政权力与社团组织间的利益链条。 据了解,本次三门峡市的治理对象为市县两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乡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及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以上范围含退(离)休的领导干部等。 而治理的重点包括四类:违规在社团组织中兼职;违规在社团组织中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收益;违规在社团组织中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违规在社团组织中配备车辆、办公室。 根据省纪委官网发布的消息,除了三门峡外,开封、安阳、新乡、商丘等地也都于近期开展了针对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专项治理活动。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该专项治理活动多由省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等部门牵头。 具体举措 领导干部兼职取酬 单位有关负责人要担责 据了解,开展此专项治理活动的省辖市都制订了具体方案。 比如三门峡市就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登记备案在社团兼职的领导干部进行重新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核销。而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备案,依法做好社团组织登记审查。 安阳市下发的工作方案中,还明确该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9月),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全面自查,并填写相关登记表;督导检查阶段(2016年10月),成立督导检查组,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建章立制阶段(2016年11月),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建立健全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领导干部在社团组织兼职的长效机制。 记者注意到,在问责方面,举措很严厉。三门峡市就规定,除了对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办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兼职取酬一经查实,要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而且,对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所属社团组织违规问题较多、所属干部队伍违规兼职取酬问题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其他省辖市方案中也有类似表述。 早有规定 辞职或者退(离)休领导干部 兼职有严格流程和要求 实际上,对于领导干部兼职取酬,早就有相关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早在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通知,领导干部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当时,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一批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辞去了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下发通知。通知中称,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做法有利于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领导工作,也有利于实行政社分开。通知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能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2013年,中组部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而对于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并有严格的任职要求,比如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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