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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户家有14块验收牌 官员骗取项目资金200余万

2016-09-29 08:20:14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被告人王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日前,王勇坐在湖北省来凤县看守所的监室里,听着一审判决,有种“靴子落地”的释然,更有悔不当初的忏悔。

一农户家有14块验收牌

“前面还有一户人家,今天我们调查完了再赶回去。”2014年冬天的一个傍晚,来凤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胡朝辉对当天的调查任务作出了布置,而正是这一决定成了案件突破的关键。

来凤县革勒车镇镇南村8组的一户农家院外,主人捡拾的柴火堆放在房前,这户人家看上去没什么异样。侦查人员小倪上前正要敲门,却发现红褐色的木门上挂着14块化粪池改造项目牌子。“这是重要线索!”按照规定,每户农户可进行一个化粪池改造,验收部门对农户户厕改造验收后,可拨付扶助资金500元,一家农户为何会有14块验收牌?

2014年8月,来凤县纪委移交了一起案件线索:时任来凤县电力执法大队干部的王勇可能在农村卫生户厕化粪池改造项目中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改造项目虽然每户只拨付500元资金,但涉及农户众多,这是惠农领域的民生案件,要将案子办实办好。”来凤县检察院立即组建了5个调查组,分别由资深检察官带队对所有接受拨付资金的6000户农户逐一入户调查。

如今4个月过去了,入户调查大部分已经完成,是时候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了。

“经核实,2011年至2013年,我县农村户厕化粪池改造项目9000户,王勇以介绍项目为名,以来凤县新发建村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实际承接6000户,其中71%为虚报,骗取项目资金达204.38万元。”办案组汇报的调查结果令人震惊,农村卫生户厕改造项目验收涉及五个单位,分别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村委会、乡镇政府、县改厕办,如此严密的监管程序下,王勇是如何做到虚报农户套取资金的?

办案人员当即提审王勇,随着证据的出示,王勇的额头渗出汗来,“我交代……”一场并不高明的骗局背后的职务犯罪浮出水面。

形同虚设的“层层”监管

2011年至2013年,来凤县实施农村卫生户厕化粪池改造项目,时任某局副科级干部的王勇利用自己公职人员身份的影响力,假意充当掮客介绍项目,实际是自己将工程承揽下来。

在工程建造中,实际建造1742户,为达到虚报任务数6000户套取资金的目的,王勇通过贿赂工作人员,获取了县改厕办验收空白资料,将之前获得的农户信息进行填报,而王勇挂靠的承建单位抱着只收管理费的心态对王勇所持验收资料盖了章。

如何突破真正验收的第一关,得到村委会的盖章?王勇决定通过熟识的乡镇领导介绍其为“县里干部”,诱使村干部误认为他是县政府领导,以跑项目、办理公务为名,骗取村委会盖章。随后,乡镇里的验收人员认为村里已经确认过了,未经审核即验收盖章,而监理单位见以上所有单位均已验收盖章,也在验收资料上盖章。轻易将全部验收在纸面做完的王勇要过的最后一关就是实地验收。但这也没有“难倒”王勇,他利用抽样验收漏洞,安排施工人员将验收人员带至已施工的农户家中验收,从而轻松过关。

在施工建造中,为监管户厕资金,实施户厕改造的每户农户会挂项目实施验收牌明示。但由于虚报比例过大,多出的验收牌实在太多,这才出现了将多块验收牌挂在了同一户的情况。

经查,王勇在承接来凤县改厕项目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申报资料及工程量,骗取项目资金204.3万元。利用类似手法,王勇在组织实施来凤县大河镇拦马山村特色民居改造工程中,骗取危房改造资金22.5万元。

深挖细查牵出多名公职人员

监管形同虚设,226.8万元项目资金被套取,监管单位严重不负责任的背后是否另有猫腻?随着调查的继续深入,办案干警发现:2011年至2014年,在来凤县农村卫生户厕改造项目和特色民居改造项目中,王勇为获取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向16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7次,共计人民币15.92万元。同时,王勇利用其结识的某乡镇党委书记的影响力,为他人承接特色民居改造工程提供方便,先后3次向承包人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65.17万元。

2005年至2008年,王勇在担任县商业局煤炭和电力监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煤矿企业主贿赂共计人民币3.8万元。

随着案件的深挖细查,8名涉案人员分别被来凤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立案查处。

2014年12月9日,来凤县检察院侦查人员在王勇家中依法搜查时发现一支高压气枪、一支猎枪。后经鉴定,其中猎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备杀伤力。

2015年7月,王勇案被中纪委通报为全国十起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典型案例之一。

2016年1月11日,王勇因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来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他涉案人员也被提起公诉,法院对他们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2016年9月12日,来凤县法院对王勇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考虑到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等因素,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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