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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完善投贷联动机制 提升创业投资金融服务水平

2016-09-28 17:22:25  来源:发改委网站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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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动发展投贷联动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科技创新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是创业企业中最有活力的群体,也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物质财富的主要载体。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科创企业的支持力度。但由于科创企业自身特征和我国金融体系结构两方面的原因,我国科创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仍比较突出。

为积极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作用,支持科创企业健康发展,2016年4月20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有效防范风险,不断提升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第一批试点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等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天津滨海、西安等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投贷联动的融资模式既考虑了科创企业的发展特征和融资需求,股权债权相结合、资金持续供给;又考虑了我国国情和金融体系的特点,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客户资源、资金资源方面的优势,通过构建风险收益相匹配的体制机制,有效增加科创企业的金融供给,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科创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是一项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的金融制度改革和创新。

《指导意见》主要对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业务予以引导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外部投资公司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可参照《指导意见》执行。因此,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与创业投资企业建立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共同培育创业生态系统。

在组织架构方面,《指导意见》规定投贷联动试点由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负责信贷投放,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两者在银行集团内部协调联动。 一是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试点机构可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规定,设立服务科创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试点机构也可以通过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 二是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试点机构在境内已经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试点机构没有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经申请和依法批准后,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功能子公司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战略、文化和市场定位,引入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投资的专业能力;做好风险隔离,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与投资决策。投资功能子公司不应成为银行变相开展其他表内外业务的通道。

在风险管控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试点机构应按照科创企业信贷特点和投贷联动的要求,建立完善一整套适用于投贷联动业务特点的体制机制。 一是建立有效的项目筛查和客户评价机制。银行与其投资功能子公司都应当建立独立的项目筛查机制,坚持前瞻进取的投资文化和审慎稳健的信贷文化“双管齐下”。 二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试点机构应加强对集团内部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管控,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在机构、资金、人员等方面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有效管理风险集中度,有效防范和控制不正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等行为。在资金来源方面,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银行发放的科创企业贷款来源应当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表内资金。在人员及岗位设置方面,投资功能子公司和科技专营机构的管理层和工作层人员不得交叉兼任。在集中度管理方面,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对投资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分散,避免过度集中于单一的科技行业或领域,对单个科创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公司自有资金的10%。 三是建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和风险分担机制。试点机构要根据科创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特征,创新风险管理技术,在完善风险定价的基础上,综合采用多种风险补偿手段,合理设定科创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四是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和收益共享机制。试点机构要对投资功能子公司与从事科创企业信贷投放的专营机构分别构建适用于股权和债权的评价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 五是建立审慎的业务退出机制。银行应当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退出的触发条件和机制,制定退出程序,包括明晰的退出标准、退出制度、退出流程和操作细则。

根据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简政放权、因地制宜,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试点原则,银监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积极推动投贷联动试点实施。银监会成立专门工作组,制订了政策解读文件,建立了统计监测与评估等制度,对相关地方政府和试点银行加强辅导,确保试点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大多数试点银行和所有试点地区报送了实施方案。部分银行已报送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申请,银监会初审后将报国务院审批。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试点监测,及时总结业务开展、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经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探索形成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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