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完善投贷联动机制 提升创业投资金融服务水平
2016-09-28 17:22:25 来源:发改委网站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
分享到:
|
完善投贷联动机制提升创业投资金融服务水平 银监会 2016年9月20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的发布,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拉动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意见》涉及银监会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等。银监会将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一、鼓励信托公司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投融资服务 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利用信托公司固有资金和信托资金均可用于债权融资和股权投资的制度优势,加大产品和业务创新力度,在支持创业企业融资方面发挥排头兵的作用。主要措施有: 一是支持具有集团背景和已开展创业企业投融资业务的信托公司先行试点,充分整合、发挥集团资源优势和风险管理经验,推动投贷联动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鼓励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探索信托资金的投贷联动模式,加强投贷联动业务相关产品的创新,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投融资服务; 三是引导信托公司综合考虑各地区科技资源情况、信用环境、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等因素,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分担和补偿信用风险的有利条件,完善投贷联动相关产品开发和风险管理,促进对创业企业的投贷联动业务发展; 四是研究制订《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支持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设立股权投资子公司,鼓励其开展对创业企业的综合投融资业务,以投资收益补偿贷款损失,实现相关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 随着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及国内产业升级和行业结构战略性重组加速,国内企业并购重组升温。为完善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服务,2015年2月11日,银监会修订印发了《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在2008年版本的基础上,为更好配合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产业政策,合理满足企业的并购融资需求,将并购贷款期限由5年延长至7年,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要求由50%提高到60%,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银行在《指引》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并购贷款业务虽然属于商业贷款的一种,但从业务操作流程来看,更接近于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在发放并购贷款时需要进行更为详尽的尽职调查,对并购战略、法律合规、协同整合、经营管理、财务运营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风险评估。而创业企业多存在商业模式不够成熟、初始投资需求巨大、投资回报难以预期等特点。因此,创业企业并购贷款业务较之传统企业而言专业性更强,风险评估难度更大。 自2008年12月《指引》首次发布,对并购贷款业务开闸以来,我国银行积极尝试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尤其是创业企业并购贷款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人才储备不足、业务经验欠缺和风控能力薄弱等问题。银监会将不断督促和引导银行加强并购贷款人才储备与经验积累,增强风险定价和管控能力,提高为并购企业提供顾问、财务咨询等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 |
相关阅读:
- [ 09-26]银监会警示:城商行、一些民营银行表外过快 股权异动
- [ 09-14]银监会明确企业金融债务重组条件
- [ 09-09]银监会:开展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至少具备三条件
- [ 09-09]银监会明确债委会具体要求 不得随意停贷、抽贷
- [ 08-10]银监会大规模排查同业、票据、理财等业务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