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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16-09-27 12:07:56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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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交易过程中部分经营者没有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没有进行“一对一”确认;对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存在争议,部分经营者因消费者拆开外包装查验商品而拒绝无理由退货,甚至要求包装必须完整、商品不得拆封试用;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容易导致消费纠纷发生等等。对此,社会各界要求对“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细化。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明确提出由工商总局负责研究制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

为回应社会关注,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保障《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实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组织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最初,《办法》考虑以非强制性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形式出台,并于2016年2月4日-3月5日期间通过总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质检总局、食药总局等部门意见。3月3日召开了部分电商企业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听取了经营者代表意见。随后,对各方面反馈的合理意见建议积极予以了吸收,在发文形式上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调整为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5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中消协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座谈会,听取了部分省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以及部分电商企业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为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强化经营者的责任,现拟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调整为《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并以总局规章的形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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