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谨慎前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赵亮向记者表示,目前尽管有部分法律法规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刑法尚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人员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量刑。 “如果毒驾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依法以治安手段进行处罚,较低的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毒驾行为长期存在。”赵亮说。 在持这一观点支持“毒驾入刑”的专家学者看来,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应该体现出针对性和前瞻性,既然背景已经存在,时机也已经成熟,就应该考虑“毒驾入刑”,使这种比醉驾更危险的行为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以有效遏制其蔓延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赵亮认为,“毒驾入刑”不必打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不用依其自身特点而设立单独的刑事问责条款,应参照“酒驾入刑”,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以刑罚的方式进行惩治。 同时,赵亮也提出,“毒驾入刑”要规定毒驾所涉毒品的种类、吸食的时间等细节问题,在检测方面作出明确。“化验取证是目前‘毒驾入刑’的最大障碍。”赵亮说。 事实上,正因为存在这些细节上的顾虑,2015年的刑法修改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在针对“毒驾入刑”的调查研究中,各方对毒驾的危害和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尤其是目前只有几种常见的毒品可以做到比较快速的检测,大多数还做不到,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执法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毒驾入刑”还涉及到执法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关系。 “‘毒驾入刑’之前,要依据现有刑事立法对吸毒后驾驶的主体施以责任追究。”赵亮表示,这有赖于公安部门继续加大力度对毒驾进行治理和源头打击,推动形成长效机制。 据了解,全国公安部门已依法注销14万本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依法拒绝受理2000余名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记者从河北省公安厅获悉,9月18日至27日,河北公安交管部门将会同禁毒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相关驾驶人进行“毒驾”抽查检测,并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一律依法注销其驾驶资格。 本报石家庄9月21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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