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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结婚利用公职诈骗3万元 婚没结先获刑

2016-09-21 10:01:56 邹影 来源:东北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东北网9月21日讯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

家住大庆高新区的何振全(化名),已经到了结婚的年龄,家里人都为他着急,对象是见了不少,可就是没有合适的。为此,父母经常劝说何振全,让他心不要太高,能找个温柔孝顺的人就行。看到父母这样为自己操心,何振全感到有些愧疚。

而就在这时,何振全上网聊天时,认识了一位名叫徐红艳(化名)的女孩。

见面后,彼此感觉都很好,相处一段时间后,俩人见了双方的父母。双方父母比较认可,觉得俩人岁数都不小了,就想尽早为他们举办婚礼。

举办婚礼是好事,可何振全的家经济拮据,筹备婚礼还缺少一笔钱。这笔钱到哪里去弄?这可急坏了何振全,思来想去,他终于想到了一个“好办法”,利用工作之便,弄点钱解燃眉之急。

今年1月份,为了筹钱,何振全在担任销售人员期间,在所工作的广场,没有正式招租的情况下,找到有意向在该广场经营商铺的孙某,谎称其交纳3万元“保证金”,即可免费经营商铺一年。

被害人孙某欣然答应,遂同意交纳“保证金”。

为进一步取得孙某的信任,使其能主动把钱交上来,何振全伪造了该广场经营者的企业印章,并与孙某签署了加盖印章的“商铺意向进驻书”,骗取了孙某3万元。

今年3月份,孙某就租赁商铺事宜,与该广场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后,发现自己被骗。

案发后,被告人何振全便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3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振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9月12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据此,高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振全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卷宗扣押伪造的印章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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