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黑名单”制度建设大事记
2016-09-20 19:54:29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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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0日电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其联合惩戒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而制定的。 201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开始着手研究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 2014年7月,经过前期大量走访、多方研讨、科学论证,在中央文明办和国家发改委的大力支持下,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这是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建立的标志;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不但会被曝光,就连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也会被一并公布,比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法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等信息,相关的中介机构责任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一并曝光。 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都开始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014年12月,在国家发改委的协调下,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这是对失信纳税人惩戒由单兵推进到多部门、多领域、多手段拓展的开始,也是纳税失信惩戒管理加入全社会失信惩戒体系的奠基性工程。 联合惩戒制度就是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在《合作备忘录》列明的领域和事项上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和限制。在税务机关内部,要将其直接列入纳税信用D级序列,受到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检查频次提高等严管措施;在参与联合惩戒的其他部门方面,税务部门将“黑名单”当事人信息定期提供给20家合作单位,有关单位依法采取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授信等18项惩戒措施。 2016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新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就是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黑名单”当事人,如果能按照处理处罚决定按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可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对于已经公布的案件,满足撤出条件,经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则可以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同时通知其他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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