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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陷阱卡”?女子透支30元8年后要还上万

2016-09-18 12:00:53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近日,媒体披露一件蹊跷事:江苏杨女士8年前信用卡透支30元钱,利滚利变成了过万元,她却压根不知道自己使用的这张工资卡可以透支。正是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向杨女士披露信息和保障其知情权的义务,才导致杨女士没有及时获取信用卡透支的情况。

——央视特约评论员 王健

我们在商场里、马路上、甚至电话里都会有人来推销信用卡,而开卡时所需的资料也越来越简单。不难看出,银行追求的是开卡数量,追求的是贷款业务的提升,而并没有认真审核开卡人的资信状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该卡为公司为杨女士办理,但并不能因此免去银行的审查义务。而即便银行未尽到申请时的审核义务,但如果尽到定期复核的义务,肯定也不会产生后续的透支八年的问题。或者在杨女士在取出卡内全部余额时尽到告知义务,也不会产生透支八年不知情的情况。又或者在发现杨女士透支未还款的情形发生后,及时有效地通知到本人还款,也不会导致透支30元,却要还万元。

正是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向杨女士披露信息和保障其知情权的义务,才导致杨女士没有及时获取信用卡透支的情况。

——央视特约评论员 岳屾山

多年拖欠却毫无察觉,谁的责任?

29.98元,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杨女士并无欠费的恶意,只是在此过程中滞纳金如滚雪球般累积,直至达到万元。而类似的案例中,当事人透支额度都不大,显而易见并非恶意欠款,却由于一直没有收到相关通知,小额欠款利滚利变成巨款。

银行卡用户在透支后,和银行之间成立贷款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用户应在还款期限内还款,否则即构成违约,将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为杨女士并不知晓自己办理的是信用卡且已透支,由于银行没有尽到及时有效通知杨女士的义务而额外产生的损失,不应由杨女士承担。

而在这八年时间里,银行显然并不担心杨女士不还款,也一直怠于行使催收权利。既然在2015年曾经打通过杨女士的电话,为何之前从未通知过杨女士?为什么?一是因为不还款就会一直计息,二是因为银行有信用卡诈骗罪这一法宝。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催收后仍不还款的,将构成本罪。所以,无论如何,似乎银行最终都不会因此受到损失,甚至会因此获取大额的利息收益。

——央视特约评论员 岳屾山

信用卡成了“陷阱卡” 这样的梦魇如何避免?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追求利益显然是资本的本性使然,但并不能免除银行作为企业所应承担的各项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同时,服务是发展的根本,中国的银行业想要发展,一定要提高服务质量,摆正自己的位置,避免店大欺客等等不良习惯,真正的把客户当作“上帝”。

——央视特约评论员 岳屾山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让守信者走遍天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成为终极目标。在我们不断提升个人信用在社会中的实际价值时,我们无法对此次新闻中的“信用误伤”视而不见。让金融机构的服务更加到位,让个人征信更加科学,让每一位公民都肩负起对自己信用的责任,这个社会就会越来越好,而不是相反。

——央视特约评论员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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