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代购月饼问题多监管难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 巍 北京律师 张 韬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余晨扬 记者:不少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代购月饼时,都存在一个困惑——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的“问题”月饼可能不会对健康带来影响,但因为真假难辨或者维权成本太大,消费者大多不了了之。可以说,消费者的这种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售假者的气焰,也导致今年海外代购月饼售假行为有所增多。 朱巍:现在的代购和以前不太一样,因为是在朋友圈发的信息,可能涉及到新广告暂行办法的问题。一些“微商”本来没有进货渠道,但还售卖这种东西,这其实是一种假货宣传。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商品本身的责任,还要承担广告法上的责任。 张韬:售卖假月饼的行为是违法的。需要根据售假的具体情节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经营者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此时经营者须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在微信朋友圈中进行以售卖为目的的营销、推广行为属于商业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销售假月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同时“售假”一般也会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消费者因食用假月饼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还可以根据合同法或者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所售食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对于售假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构成犯罪,例如,如果月饼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营者可能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所售月饼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况,达到一定数额时,销售者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记者:在购买“疑似”假冒月饼时,消费者一般都是“手足无措”。每个品牌的月饼都不一样,基层食品质监部门无法衡量此类真伪,一盒月饼也不值得到原产地去辨别,有的就直接扔掉,有的在微信上投诉,也一般是“石沉大海”,大多数消费者都是投诉无门、吃哑巴亏。 张韬:很多消费者觉得,在朋友圈代购遇到假货时属于“五不管”,没有部门进行监管和执法,这也造成了一些人在朋友圈售假肆无忌惮。 微信朋友圈并不是“法外之地”,也受消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的调整和保护,相关部门对于朋友圈内的交易具有执法权。不过,难点在于,微信是社交网络平台,本身仅是沟通的渠道,不具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属性,因此执法部门很难对某个人的微信朋友圈进行监管,实施这种监管也不现实。 因此,在出现问题时,一般只能是采取事后追责的方式,即交易出现问题了,再去追究经营者的责任,这就需要消费者在受骗后勇于举报和维权。 消费者首先可以选择与销售者联系,要求其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卫生等部门投诉,要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者由相关机关进行查处,维护自身权益;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朱巍:在朋友圈卖东西不能叫做电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责任,不是电商平台的责任,也就是说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电商平台和纯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责任还是不一样的。在朋友圈中卖东西,出了问题应当以“明知”和“应知”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 记者:据业内人士透露,今年在朋友圈代购售卖“假冒”月饼的比往年多了起来,如何遏制这种假冒月饼“盛行”朋友圈的现象? 张韬:消费者对于这种微信朋友圈中的直接交易一定要采取审慎的态度,首先,在交易前,建议消费者对欲购的商品及经营者有一定了解,知道产品的质量等信息;其次,还需要确认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销售资质、是否是授权代理商,如果销售的是食品还要看经营者是否取得了食品流通许可等;再次,一定要求经营者提供电话、地址等身份信息,以备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找到经营者,这也是对消费者自己负责。 同时,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上不熟的经营者处购买商品时,最好是通过该经营者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店下单、支付和完成交易。因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一般都会有完善的交易规则、准入制度,同时还有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在经营者售假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违法行为时,能够由消费者给予“差评”,这也是消费者监督、群众监督治理失信人的有效措施之一。在出现纠纷时,如果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朱巍:食品安全法对这种食品交易、制作都有法定的资质要求,现在全国各地已经开始网络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其中对资质有特别要求,自然人有时不能作为食品产业的提供者和生产者,因为自然人没有办法提供相关资质。 |
相关阅读:
- [ 09-13]关于“五仁月饼”的两个追问
- [ 09-13]奥运女排冠军林莉与农民工子女做月饼打排球
- [ 09-13]莆田市民:网购到“三无”月饼 本地食药监部门不能处理?
- [ 09-13]有话题丨别上当!最近朋友圈这种月饼特别火,但它可能损害肝脏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