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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等六大景区拟设专任讲解员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

2016-09-13 07:43:53 沙雪良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一日游

拟增加一日游交通专线

非法一日游严重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扰乱首都旅游市场秩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为,应当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通过立法对一日游管理作出更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通过增加一日游交通专线,完善一日游公交服务,提升更为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能力,可以逐步缓解目前一日游供需矛盾。”程晓君说,财经委建议在条例草案“旅游经营”一章中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本市支持企业利用综合客运枢纽和客运场站,开设通往重点景区的一日游交通专线,完善旅游公交服务,增加发车站点。”

导游无电子行程单可罚2万

程晓君介绍,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中有关旅旅游电子行程单的规定较为原则,规范约束作用不够。财经委员会认为,电子行程单是旅游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有效凭据,是旅游者监督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有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因此,草案修改稿提出:“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并向旅游者、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

旅游电子行程单应当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信息,景区及游览时间,就餐点和购物店的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

修改稿明确:“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和导游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客运服务和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当日一日游旅游电子行程单的,不得提供一日游服务。”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罚则。旅行社未向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使用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旅游客车司机未按电子行程单行程安排擅自更改路线,或未取得电子行程单而提供一日游服务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导游未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行程安排,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的,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电子行程单而提供一日游服务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列举出5种禁止行为

“对造成本市一日游市场乱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程晓君说,有利于更好地规范一日游经营行为,并为执法部门查处打击非法一日游提供更为明确的执法依据。建议在条例草案“旅游经营”章中增加一条,明确开展一日游经营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5种行为:冒用正规旅行社、公交运输企业等名义,在公共场所旅馆、公交站牌、互联网等处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擅自在一日游行程中加价、更换景区、改变游览方式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欺骗方式引导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购物;诱导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质次价高的商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日游违法行为。

□民宿

城区民宿设“5间房”上限

在民宿经营方面,草案修改稿对经营行为进行了具体化,提出“城乡居民可以利用城区传统院落、农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民宿、餐饮等旅游经营活动”。同时,在“附则”中对民宿的具体含义加以具体化,提出:“民宿,是指利用自有住宅,结合本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及生产生活方式,为旅游者提供休闲旅游住宿场所。”

程晓君介绍,财经委员会认为,民宿在经营规模、技术标准等方面应当有别于普通旅馆业,对于民宿的开业条件,在保证旅游者旅游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结合本市旅游业发展实际,适当降低门槛、控制经营规模。在参照旅馆业行业标准、参考其他地区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修改稿提出:“城区民宿的经营规模,客房数为5间以下;乡村民宿的经营规模,客房数为15间以下。”从事民宿经营活动,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客房数超过上述规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旅馆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为促进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草案还提出,“旅游、工商、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导游

禁止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买团费

导游是旅游服务的重要方面。按照旅游法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但是,程晓君介绍,财经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旅游市场中存在一些旅行社委派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却不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甚至要求导游垫付团队接待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买团费的问题。

对此,草案修改稿提出:“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接待服务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导游有权拒绝,并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游客

景区可拒绝有不文明记录游客

此前的条例草案规定了有关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容,对于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规定较明确,而对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规定较为原则。

就此,草案修改稿提出:“市旅游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修改稿提出,在旅游活动中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损毁、破坏文物古迹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行为的旅游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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