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景玮 本报讯交警在道路上查违法车辆时,致货车撞向一16岁女孩,并致女孩死亡。女孩家人认为,交警在查处违法车辆过程中,没有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存在违法行为,应为此担责。法院最终认定交警队存在违法行为,判令交警队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共10万元。9月7日,记者从焦作中院了解到,该院通过公布以上“民告官”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并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行政机关提升执法能力。 交警执法引车祸,致女孩死亡 2010年8月12日上午9时50分许,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焦作市中原路与丰收路交叉路口,查处南北双向行驶的违章车辆。其间,执勤交警发现自南向北行驶的一辆牌照为豫HS1561的白色轻卡车,存在违法装载废水泥袋的行为。 于是,将该车拦停在路口东侧路边进行检查。此时,另一辆牌照为豫HB7215的轻型自卸货车,经中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交叉口右转弯时,与路经该路口往西走的女受害人崔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年仅16岁的崔某当场死亡。经警方认定,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交警队被判违法,赔受害人10万元 事故认定作出后,崔某的父母称,交警在查处违法车辆的过程中,选择在交叉路口查处违法行为,又未设置分流或避让标志,显然存在不当之处,该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崔某死亡的原因之一,要求焦作市公安交警支队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交警支队构成违法,且上述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遂判决交警支队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10万元。 一审判决后,交警支队提出上诉,认为交警查违章是职务行为,事故责任警方已作出认定,交警队不应承担责任等。 二审细分责任,交警队上诉被驳回 交警队上诉后,焦作中院二审认为,交警支队民警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没有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也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其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查车地点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危险性,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属违法行为。 但是,本次事故损害后果,系肇事车辆司机的违法行为和交警支队的违法行为,两个独立的行为间接结合、相互作用而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属于“多因一果”,彼此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根据二者自身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行为对事故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综合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司机和交警支队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行为对事故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了交警队的上诉请求。 维护秩序者,同样要遵守社会规则 针对此案,焦作中院政治部主任乔国立说:交警支队败诉的原因是执法行为本身存在过失。行政机关在充当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对社会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的同时,同样应当遵守社会规则,不得妨碍其他参与者的正常社会活动。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承担现场执法职责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执法规程,做到既要果断又要谨慎;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一定要在保证顺利履行职责的同时,避免对非执法对象的第三人造成影响甚至损害。 公布典型案例,帮政府提升执法水平 乔国立说,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民告官”进入2.0时代。焦作中院打开“立案”大门,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承诺;大力推进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排除不当干扰,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除上述案件外,法院公布的还有星华公司诉焦作市城管局拆除行为违法案;范新顺诉修武县人民政府拆迁补偿违法案;徐振兴诉修武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张巧利诉沁阳市房产中心房屋登记违法案;焦小军等三人诉温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证违法案;刘伯胜诉沁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杨长勤等人诉修武县郇封镇人民政府越权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樊春志诉温县工商局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赵闯诉济源市人民政府撤销原矿山机械厂门面房房产证违法案。 这些案件,因行政部门任性用权,最终被判败诉。法院通过公布“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例,透彻分析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告诫行政单位:使用权力不能任性,并提出了司法建议,以助力政府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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