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6-09-03 18:50:4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
分享到:
|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效力相应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相关阅读:
- [ 08-09]宁德市外资企业电子执照发放率达90.3% 居全省第一
- [ 06-28]厦门今年前五月新设外资企业464家 再创历史新高
- [ 06-28]厦门今年前五月新设外资企业464家 再创历史新高
- [ 03-24]今年以来厦门双向投资大幅增长 新设外资企业178家
- [ 03-15]厦门前两月新设外资企业178家 同期增长1.8倍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