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购物你还需要请假外出吗?你心仪的商品是不是正在“路”上?你手机里的“存款”有多少?……随着网购的兴起,这些问题对于身处军营的官兵而言早已不陌生。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人,其中网购用户规模达到4.13亿,比例高达六成。商务部去年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为3.88万亿元。作为一种新型买卖手段,网购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方法技巧,以尽可能规避其中的交易风险。本期策划所集纳的一些信息,希望能对战友们日常的网购有所帮助。
谈谈网购诀窍
巧用搜索淘到“宝”
网上商品那么多,想尽快找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就要学会按关键字来搜索。如果搜到的商品比较多,就可以多加些限制词语,如果搜索到的商品比较少,可以适当放宽搜索条件,有时在词语间加空格就可以显示更多商品。
勿被美图“遮望眼”
网购只能看到商品的图片,而这些图片一般是由官网或者代理网站提供,经过美化处理后根本看不出实物的质量。所以要多看几家商铺同件商品的对比图片,最好在评论里找到有实物图的,也可以咨询客服,了解实物是否和图片相符,是否可以无理由退换货等。
出手之前看“销量”
按销量排序你搜索到的商品,销量大的往往都是货真价实的。而按总价(包括邮费)排列,再结合销量看,如果价格低且销量还不错,往往就可能是物美价廉的商品。
合理使用换购礼券
我们网购时常常能在收到的包裹里发现额外的礼券或者现金抵用卡等。在选定某家店铺后,可以咨询客服最新的活动有哪些,买满多少金额包邮,买满多少件折扣多少现金或者送抵用券。如果有该店的抵用券,可以先咨询是否可以使用,购物有没有礼物送等。
研究“评论”有学问
有人认为,商品评论有“水军”掺假的成分,可信度不大。其实只要掌握窍门,还是可以拧干一些“水分”的。一是重点看那些有上传图片的评论,这是一般水军所做不到的;二是可以看那些“追加”的评论,特别是间隔时间超过了3天以上的,一般都是用户在使用商品后的真实体验,更具参考价值;三是对于那些给“差评”的,要着重看一下卖家对该评价的解释。虽说评价也可以“刷”,但是仔细甄别评价的词语、句型,一般还是可粗略判断出是否为买家亲自所写。
求助别的买家
想买到好的商品不仅要多比较多看,还有一个方法就是求助之前买过该商品的买家。同样作为顾客,他们对此最有发言权,所给的意见才是最可靠和值得参考的。买家的评价都很好,说明商品的质量真的很好。
“推”着“购物车”多转转
网上购物应货比三家,经过比较之后,会发现同样的商品在不同店里其价格也有所不同,有的甚至差别很大。可以把心仪的商品放进购物车,多挑选一些类似的商品先放进去,比较选择后再进行购买。
“收货”勿操之过急
收到货后别急于在网上确认收货,可通过使用几天来确定商品有无质量问题,一旦发现有问题可在网上“申请退款”,再联系客服处理。系统默认确定收货时间为7天,就算买家不“确认收货”,时间一到系统就会默认为确定收货。确认收货后,订单中就没有“申请退款”服务了,只能通过客服申请售后,这就增加了退换货的难度。
聊聊网购安全
使用WIFI网购须谨慎。尽量不要在公共场所使用WIFI方式网购,因为这可以让他人较容易地窥探到你传到网上的内容。在公用或陌生的网络中,最好是“只看不买”,更不要轻易输入银行卡号码及其他个人信息。
慎点陌生网页链接。网购时,不要随意从他人提供的网址链接进入购买。当不确定对方发送的付款网页是否安全时,先在登录框内连续多次输入错误的用户名和密码,如果此时还可以登录成功,说明该网站可能会套取你的密码。
网购注意保留凭证。注意保留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屏交易的网页。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可视情向购物网站的客服或向消费者协会及商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发现钱物被骗应尽快报案。
选择品牌网站购物。应尽可能在大众信任度高的品牌网站购物。另外,一些钓鱼网站通过修改网址,使网址看起来像某些知名网站,从而达到引人上钩的目的,对于平时经常使用的购物网站,要牢记网址,或直接下载其APP使用。
查看卖家发货记录。买家可要求卖家提供最近几个顾客的快递号,或者EMS,根据此号码,可在网上查询是否有成功发货记录以辨别商家经营状况。因为查询发货记录时不会显示顾客购物信息,所以卖家没有理由拒绝此查询要求。
说说网购禁忌
网购切勿失泄密
少数官兵网购时把单位地址、部队番号和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卖家,极易造成失泄密问题的发生。建议在填写网购收货地址时,尽可能淡化掩盖“涉军痕迹”。
谨防网购引起不良消费
网购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的增长,容易滋生官兵攀比和盲从心理。建议各级开展教育引导,在网购盛行之时,勿忘军人艰苦朴素之本。
小心违禁品搭网购“便车”
网购在方便官兵工作生活的同时,也为一些违禁物品进军营埋下安全隐患。建议各级加强教育做好“人防”的同时,加强硬件建设做好“技防”。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摘编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郭 超、杨朝钊、孟凡洋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