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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2016-08-26 13:48:24 林火灿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李霖 王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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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 林火灿)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通过优化锚定指标、降低启动临界值、缩短启动时间等措施对机制进行了完善,以进一步提高政策灵敏度和时效性,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告诉《经济日报》记者,自2011年联动机制建立以来,各地已经累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超过180亿元,对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2011至2013年由于物价涨幅较高,共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约160亿元;2014年以来物价涨幅相对较低,累计发放金额约23亿元。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对联动机制的修改和完善,一是在继续锚定CPI的同时,以食品价格指数替代粮食价格指数,并规定CPI和食品价格指数任一指标达到临界值即启动联动机制;二是将有关指标的临界值分别调整为CPI同比涨幅3.5%、食品价格同比涨幅6%,并规定地方可以适当降低临界值,但原则上不得提高;三是规定锚定指标“单月达到临界值”即启动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并在相关指数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四是对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来源作了进一步明确,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物价变动情况,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优抚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通过这一系列的调整,锚定指标更具代表性,启动临界值有所降低,灵敏度明显增强,发放补贴时效性大幅提高。”上述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联动机制建立之初,即明确规定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14年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这位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和重点人员的基本生活。

2011年建立联动机制以来,我国已经逐步明确了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来源,一是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二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有相当部分价格临时补贴是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的。

不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从2016年2月1日起全面停止向社会征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列支。

考虑到当前实际情况,为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新机制明确,地方财政预算要提前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给予充分保障;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明确规定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重申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优抚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上述负责人表示,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后,为确保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通知》对发放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在有关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做出响应,启动联动机制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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