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黄海波嫖娼案女主角状告乐视侵犯隐私 获赔1.1万

2016-08-25 07:19:44 杨凤临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因乐视网娱乐频道播放的一段视频内容涉及黄海波“嫖娼门”事件女主角刘某的个人隐私,刘某将乐视网诉至法院,要求乐视删除涉案视频,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一审法院认定乐视网侵权并判决乐视网支付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原告

乐视侵犯隐私应赔50万

2014年5月,乐视公司经营的乐视网娱乐频道中有一段标题为“媒体曝某黄姓演员所嫖女子:沈阳人变性已4年”的视频,该视频报道称:“‘黄海波’事件女主角刘某系沈阳人,1987年出生,自己与其相识已六七年,大家都叫她小雪,且刘某确为变性人,变性至今已有4年,但做女性打扮已9年,始终无正式工作,在沈阳期间常活跃在夜总会,最近一两年去了北京……”

刘某发现该视频后,认为乐视公司在视频中公开其姓名、籍贯、年龄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并给其生活及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故将上述视频进行公证并诉至法院要求乐视公司在其网站上删除上述视频、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万元及证据保全费1000元。

>>被告

及时删除视频没有过错

对此,乐视公司辩称,首先,刘某母亲在上述视频出现之前已将刘某姓名、年龄、职业及变性手术经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故此类信息已非刘某个人秘密,该公司视频只是援引已公开信息,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其次,乐视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尽到法定义务。网站上视频内容由网友上传,并非其公司发布,该公司依法对网友上传的内容已经事先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措施。刘某在发现涉案视频后,并没有及时向乐视公司发送任何删除通知,该公司在收到刘某的起诉材料后已经及时删除涉案视频,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

判决乐视赔偿1.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乐视公司虽主张涉案视频为网友提供,但并未提交相关网友信息,且视频过程中存在乐视公司插播的广告,并带有“乐视娱乐播报”等字样,故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视频应为乐视公司直接提供。从涉案视频来看,其标题和内容包括事主的姓名、籍贯、变性的事实及时间、工作及行踪等个人信息,上述事实达到对刘某对号入座的效果,且上述信息属刘某不愿公开之个人隐私范畴,涉案视频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必然会造成刘某个人隐私信息的公然传播,也会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故一审法院认定乐视公司提供的涉案视频已构成对刘某隐私权的侵犯,并判决乐视公司在其经营的“乐视网”网站上向刘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

>>终审

一审认定赔偿数额合理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乐视公司将涉及刘某个人私密、身体健康及社会敏感事件的信息以视频形式对外发布,虽其抗辩视频内容为已公开的信息,但乐视公司在其制作发布该视频前,既未征得刘某本人许可,亦未对视频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未经授权、核实转载他人私密信息,属于散布、公开、披露了他人隐私秘密,构成侵犯刘某的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结合侵权行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后果及侵权人获利情况加以认定。结合本案事实,乐视公司作为经营性网络公司,具有营利性,考虑到本案涉及事件确已在社会具有一定公开性,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近日,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回放

2014年5月16日,演员黄海波被曝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15日。身高超过180厘米的“女主角”刘某照片也浮出水面。

5月17日,黄海波所在经纪公司发表声明,对黄海波嫖娼事件向公众致歉。

5月27日,该案“女主角”刘某母亲接受媒体访问,否认女儿为人妖,称其小时候做了正畸手术。

5月31日,北京警方向媒体证实: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刘某也被收容教育。

11月30日,刘某被解除收容教育,但随后被丰台公安分局人员带走。律师称,刘某因涉嫌介绍他人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5月11日,刘某因介绍卖淫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书显示,刘某被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其3次介绍卖淫并从中牟利。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